中國臺灣網8月26日消息 據臺灣“中央社”報道,陳水扁家族涉嫌“公務機要費”等案,臺灣“高等法院”26日更一審宣判,陳水扁“公務機要費”案貪污部分改判無罪,其他部分被判應執刑期2年8個月;吳淑珍被判應執刑期11年6個月。全案仍可上訴。
陳水扁家族弊案從2008年以來纏訴至今仍未結束,以下是臺媒盤點的扁家弊案大事記:
2008年
5月20日,陳水扁卸任臺灣地區領導人后,臺特偵組(臺“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立即分案偵辦“公務機要費”案,并將陳水扁列為被告。陳水扁成為臺灣地區“司法”史上第一位卸任地區領導人被檢方列為偵字案被告的案例。
8月15日,瑞士司法機關提供扁家疑海外洗錢的資產數據,臺特偵組立即分案偵辦扁家疑似洗錢案,并于當晚傳喚陳水扁說明。
12月12日,扁家4案偵查終結,特偵組依貪污、洗淺等罪起訴陳水扁、吳淑珍等14名被告;臺北地方法院12月30日裁定陳水扁羈押。
2009年
9月11日,扁家4案一審宣判,臺北地方法院判陳水扁、吳淑珍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9月22日,臺灣特偵組起訴陳水扁侵占臺灣地區領導人外事零用金案。
12月24日,特偵組起訴陳水扁、吳淑珍夫婦在二次金改案中收賄、洗錢。
2010年
6月8日,陳水扁被控侵占臺灣地區領導人外事零用金案,臺北地方法院一審判無罪。
6月11日,扁家4案二審宣判,陳水扁、吳淑珍被判刑20年,均褫奪公權10年。
11月5日,二次金改案和扁家洗錢案一審宣判,陳水扁、吳淑珍和金控業者等21名被告均被判無罪。
11月11日,臺灣“最高法院”判決龍潭購地案、陳敏熏買官案定讞,“公務機要費”案、南港展覽館案、洗錢案發回“高等法院”更審。
12月2日,陳水扁因龍潭案、陳敏熏買官案遭判刑定讞,移送臺北監獄服刑,創下臺灣卸任地區領導人被判入獄的首例。
2011年
2月18日,吳淑珍發監到臺中監獄培德醫院接受醫師評估,臺中監獄認為吳淑珍無法自理生活,宣布拒絕收監。
8月26日,扁家“公務機要費”、南港展覽館、洗錢案更一審宣判,扁被控“公務機要費”案貪污部分改判無罪,其他部分被判應執刑期2年8個月;吳淑珍被判應執刑期11年6個月。(中國臺灣網 吳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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