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金果王公司販賣含塑化劑果汁案,士林地檢署6日偵結,起訴金果王負責人陳阿和,具體求刑12年,并科罰金1000萬元新臺幣。圖為金果王地下工廠。圖片來源:臺灣媒體
中國臺灣網7月7日消息 據臺灣“中央社”報道,臺灣金果王公司販賣含塑化劑果汁案,士林地檢署昨(6)日偵結,在塑毒案中首度引用“千面人條款”,起訴金果王負責人陳阿和,具體求刑12年,并科罰金1000萬元(新臺幣,下同)。另外,陳阿和長子張益志、員工陳協增、會計林美惠等3人遭求刑6年,并科罰金800萬元;金果王及金吉王公司各求處罰金1500萬元。
臺灣檢方表示,陳阿和是金果王及金吉王2間公司的負責人,涉嫌欺瞞衛生機關,持續制造、調制販賣添加含有塑化劑的產品,并混雜于其它未添加塑化劑產品對外販賣借此蒙混、欺騙消費者,罔顧消費者健康與安全,對臺灣形象及商譽,造成有形、無形的嚴重損害。
起訴書指出,全案是因昱伸香料公司制造生產的起云劑含具有毒性的塑化劑,經外界披露后,金果王及金吉王公司于衛生機關派員稽查時,故意隱匿其銷售島內、外的濃縮果汁有10多項產品均添加昱伸公司起云劑。
臺灣檢方查獲金果王、金吉王公司有向昱伸公司購入含有塑化劑的濃縮飲料并販賣下游廠商,檢方將扣押的果汁送驗,分別驗出水蜜桃汁、芒果汁、柳橙汁等20項新舊產品均含有塑化劑。
臺灣檢方這次起訴金果王公司及負責人、員工,共依3項罪名,分別是“食品衛生管理法”、“刑法”的詐欺罪、“刑法191條及191條之一”的流通有毒食品(俗稱“千面人條款”)。至于,金果王是從何時開始制造毒果汁及果汁標示是否有偽造文書等問題,臺灣檢方將另分案偵辦。(中國臺灣網 馮存健)
[責任編輯:馮存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