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臺灣《中國時報》報道,新北市一黃姓女子覺得從小到大沒受到父母寵愛,4年前意外發現,自己喊了30余年的“爸爸”并非生父,以媽媽使用“詐欺手法”害她錯認爸爸為由,向法院提出侵權告訴,并求償40萬元(新臺幣,下同)“精神賠償”。
新北市板橋地方法院認為,黃姓女子即使錯認生父30余年,也無法舉證媽媽有任何侵權行為,駁回黃姓女子之訴。
黃姓女子在審理時說,小時候她就覺得長得不像爸爸,2008年向法院提出否認子女訴訟,沒想到檢驗結果,確認她不是黃某的親生女兒。
黃姓女子認為,媽媽長期以“詐術”害她錯認別人當作爸爸,加上自己從小到大都沒有感受到父母的關愛,認為媽媽損害她的身體、名譽和健康,遂向板院請求40萬元的精神賠償。
但法院認為,黃姓女子舉不出母親有何侵權行為,也無法明確指出母親到底造成黃姓女子什么精神損害,最后駁回黃姓女子之訴。
黃姓女子的母親29日獲知判決感慨表示,雖然女兒常將家人告上法院,但畢竟是自己的女兒,還是希望她能回頭和家人團聚。
黃姓女子的母親表示,1976年她與林姓丈夫結婚,當時不曉得已懷有前男友的孩子,婚后產下女兒,她還是與丈夫細心照料,將她扶養長大。女兒小時候很乖,初中后便時常讓她和丈夫“操煩”,多次離家出走,都是她與丈夫將她領回;女兒“吃藥”,也是她與丈夫出錢出力,花了七、八十萬元送她去治療。
她感嘆,女兒每次都說會改,但回家不到幾天又溜出去。女兒長大后自己嫁人了卻沒告訴家人,等到醫院打電話來,家人才知道她在醫院待產。由于女兒無法獨立扶養小孩,孫女還是她和丈夫在帶。
臺北市社會局兒少科長陳淑娟說,在法律上,沒有規定父母必須告知孩子身世,但就現實面來看,孩子有權知道自己的身世,知道身世后,也能逐漸認同自己身份,并且體諒養父母的辛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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