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臺灣網6月5日消息 據臺灣《聯合報》報道,新竹縣一賴姓男子從2005年到2008年間連續性侵未成年女兒,女兒雖曾告訴母親,但母親不相信,少女16歲時因受不了父親惡行,離家出走到飲料店打工,同事看她遇到中年男子都面有難色、舉止怪異,追問下才知她曾遭父親性侵,鼓勵她報警。新竹地院日前依強制性交罪,判賴父9年有期徒刑。
據報道,現年17歲的賴姓少女在法庭上供稱,因父親生病沒工作,母親常工作到很晚,父親常趁母親不在時性侵她,她在小學時遭父親猥褻、性侵,一直到初中畢業。
賴姓少女說,她小時候還不是很了解這是很嚴重的事,直到長大后漸漸明白,雖然曾經反抗,但父親會威脅她:“說了媽媽會不要你”,有次更在媽媽、弟弟睡覺時,在旁性侵她。她心疼母親維持家計,又擔心家庭會破碎,害怕得不敢報警。
少女母親表示,女兒的確告訴過她“爸爸亂摸我”,對她“做不該做的事”,她要女兒去驗傷,但女兒不敢,她也就不了了之。她說,丈夫罵女兒罵得很兇,用字也很難聽,“如果我是女兒,也會恨爸爸到想置于死地”。她曾找丈夫、女兒一起對質,丈夫僅承認自己曾“不小心摸到女兒屁股”。
“她是在報復!”賴父庭訊時表示,自己對女兒很嚴格,女兒有偷錢、說謊的紀錄,他怕女兒學壞、又怕她亂交男朋友,才會常常打罵,女兒因此誣陷他。他表示,和老婆感情很好,若還性侵女兒,“我就是神經病”。
法官認為,賴姓少女雖然在庭訊時有些回答不是很詳細,有些“大概”、“忘記了”的供述,但因發生時間已久,淡忘細節情有可原。且賴姓少女清楚指出父親的生殖器上有一顆痣,賴姓男子指女兒行為不當、想報復是推卸之詞,難以采信,依強制性交罪,判賴姓男子9年有期徒刑。(中國臺灣網 馮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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