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臺灣網5月23日消息 據臺灣《聯合報》報道,嘉義縣一柯姓男子接受好友提供住處,免費住宿的照顧,竟對友人就讀小學三年級的女兒伸狼爪,強制猥褻3次及強制性交12次,臺南高分院日前依妨害性自主罪共判他100年零6個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妻子不齒柯姓男子行為,已與他離婚。
據報道,判決書指出,柯姓男子到嘉義縣工作住在好友家中,2009年農歷年期間,利用被害女童玩計算機機會,強行抱住女童猥褻,同年3月又猥褻1次。
柯姓男子食髓知味,從2009年4月到去年5月間,強制性交12次,去年6月間又強制猥褻一次。女童的父母發覺女兒行為有異,發現柯姓男子不法行為報警偵辦。
雖然柯姓男子坦承犯行,也有意和女童父母和解,但法官認為柯姓男子對女童長達一年多的性侵,惡性重大,判決強制猥褻共3罪,各判3年6月,強制性交共12罪,各判7年6月,共判他100年零6個月,應執行10年。(中國臺灣網 馮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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