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臺灣《聯合報》報道,臺灣一名陳姓女護士因患有躁郁癥,去年被臺大醫院解雇,心情不好,在邱姓男友的屋內自殺身亡,邱不滿房子成為兇宅,向陳姓女子家屬求償;臺北地方法院認定,陳姓女子母親為繼承人,應為女兒自殺導致房子成為兇宅的損害負損害賠償責任,判決陳母賠償邱443萬多元新臺幣。陳母仍可上訴。
邱姓男子指出,陳姓女友九年前就患有躁郁癥,有購物失控現象,多次就醫,有時服藥后出現手抖嗜睡癥狀,她明知房子不是自己的,卻在屋內自殺,房子成為兇宅,侵害他的房屋所有權,陳姓女子的母親及哥哥為繼承人,應賠償他的損失。
陳母反駁,女兒會自殺是因被邱姓男友長期家暴所致,女兒留有遺書,邱請求賠償不合理。兇宅只是“想象中的損失”,她根本不知道會有這筆天外飛來的“兇宅債務”,才未辦理拋棄繼承,法院不應該讓繼承人負擔這筆債務。
法官審理認為,陳姓女子經考試取得護士資格,有相當的智識程度,她選擇在屋內施打藥物自殺,事先早有認知房子會成為兇宅,陳姓女子對于因自殺身亡造成屋價減損,應負過失責任。
法官調查,陳姓女子遺書記載,“雖然xx(指男友)待我很好,但病一起來就換一個人一張臉,我和他似夫妻,愿將名下財產全歸他所有,希望家人別為難他”,顯示陳姓女子對男友多所關懷,并未提到家暴。
法院函請不動產估價師鑒價,認定兇宅價格約為市價一半,法官同時認定,陳姓女子應就房子成為兇宅的損失負責,而陳母是陳姓女子法定的唯一繼承人,陳母未拋棄繼承,應繼承陳姓女子這筆兇宅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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