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聯合報》日前就美國司法部擬沒收陳水扁家在美國的兩處房產一事刊文分析稱,原因很可能是殺雞儆猴,要讓美國之外的政治人物認識到,以非法所得在美國置產,最終將會遭到沒收,即使是其家屬亦不能避免。
文章摘編如下:
美國司法部主管刑事部門的助理部長布爾,以及國土安全部助理部長兼移民暨海關執法局長莫頓,日前發表聯合聲明,宣布美國政府已向紐約南區及弗吉尼亞州西區地院,分別提出民事訴訟案,尋求沒收陳致中在曼哈頓及弗吉尼亞所購置房產,原因是購買房產的資金來自于賄款的洗錢,而美國政府不會坐視罪犯從犯行獲利。這項行動“代表美國對腐敗官員為一己私利而濫權,然后將賄款放在美國金融系統的警告。”
在29頁的紐約民事訴訟書中,它明確羅列此項行動的本質、沒收房產的法律基礎、房產的細節、美國的司法權限、及長達19頁的24項事實陳述,最后則是提出請求沒收房產的五大理由。
在事實陳述方面,陳水扁與其家人透過元大馬家搬錢等臺灣媒體及民眾非常熟悉的細節,全都作了有系統的具體呈現。若是沒有臺灣司法單位的協助,美方應無法有如此精準的掌握。
在這個訴訟案提出后,免不了會有挺扁人士批判,這是國民黨當局為了“五都”選舉而進行的政治操作。美國司法部及國土安全部的共同聲明中亦明確指出,美國司法部、移民暨海關執法局、臺灣“最高法院”檢察署、及特偵組確實有密切合作、搜集并交換洗錢的證據,此說法更坐實了前述的結論。
不過,若是認為國民黨有能力促成,美國政府司法部門向陳水扁提出民事訴訟,則是高估了臺灣當局在美國的影響力,同時也不符合美國現階段的美國和中國大陸、臺灣三邊關系之利益。美國司法部當然有可能成為美國行政當局的工具,可是檢察官的獨立性也不容忽視,特別是如果他們認為這是“政治迫害”,更不會輕易屈從指示辦案。
美國政府沒有理由配合國民黨當局打壓綠營,而向陳水扁提出民事訴訟絕對無利于民進黨的選情。
究竟為何美國在扁案尚未三審定讞之前,要提出訴訟?原因很可能是殺雞儆猴,要讓美國之外的政治人物認識到,以非法所得在美國置產,最終將會遭到沒收,即使是其家屬亦不能避免。
[責任編輯:王賽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