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臺灣網4月27日消息 據臺灣“中央社”報道,由于出租銀行保險箱給陳水扁家,臺當局“金管會”27日針對臺灣國泰世華銀行開鍘。“金管會”解除國泰金控指派的國泰世華銀法人代表李明賢的董事職務,李明賢的國泰世華銀副董事長職務也自然解職,且5年內不得再擔任相關金融機構相關負責人,包括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等。
對于國泰世華銀行在處理陳水扁家保險箱出租事宜部分,“金管會”提出3大違反事項,第一、李明賢陳述因知道有銀行在2007年5月17日因客戶資料外泄案遭“金管會”懲處,因此,他就以國泰世華銀行副董事長職權,于未取得董事會的授權,以個別董事的身份,逾越董事會與經理部門權責劃分原則,自行指示行員交付特定客戶承租保管室的相關文件。文件包含租約、客戶身份證明文件復印件及印鑒卡等數據,并由李明賢自行保管,并放置在銀行的非營業用辦公場所。
第二、國泰世華銀行自2003年7月28日迄2007年9月7日未就文卷表冊的銷毀程序訂定相關規定,直到2007年9月7日才增訂,但國泰世華銀在2008年度辦理相關文件的銷毀時,仍未依國泰世華銀行文卷表冊的銷毀程序辦理,不利銀行健全經營。
第三、按保管箱客戶的開箱紀錄單屬銀行重要文件,相關資料的保存年限,應考慮實務作業,妥適訂定保存期限。經查國泰世華銀行在客戶陳俊英(吳淑珍的兄嫂)在2006年6月20日清空所租賃的保管室后1個月,即2006年7月20日,才訂定“分支機構(含營業部)各類窗體保存年限”,將原未訂有保存年限而屬永久保存的“保管箱(室)開箱紀錄單”保存期限,限縮訂定為1年,然后在2009年1月15日,為加強內部控管流程,再將其保存年限大幅延長至15年。
“金管會銀行局副局長”林棟梁表示,由上述違反事實顯示,李明賢未遵循國泰世華銀行分層負責規定,破壞銀行指揮監督系統及內部作業管理機制,有損銀行制度的健全及銀行依制度運作的信賴,有礙銀行的健全經營,違反“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
因此,林棟梁說,“金管會”除對國泰世華銀行予以糾正之外,亦解除國泰金控指派的國泰世華銀法人代表李明賢的董事職務,李明賢的國泰世華銀副董事長職務也跟著自然解任,且未來5年內,李明賢不得擔任相關金融機構負責人,包括董事、監察人及負責人。(中國臺灣網 劉海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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