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3月1日電 據臺灣媒體報道,苗栗縣陳姓女子離婚前,有16年未與前夫發生過性關系,期間卻生下一子。十多年過去了,她才把當年那段婚外情告訴孩子,并向苗栗法院提起否認婚生子女的民事訴訟,要讓孩子認祖歸宗。
法院根據DNA鑒定報告,證實孩子是陳女婚外情情郎鐘姓男子的骨肉,判決確認孩子并非她與前夫所生子女。
法官調查,陳女1984年與林姓男子結婚后,林沒有家庭觀念,無正當工作,又賭博、吸毒,1987年雙方協議分居。陳女后來結識鐘姓男子,1997年6月產下一子。2003年9月,法院判準她與林離婚。
2009年陳女的林姓兒子小學畢業,即將就讀中學。為讓兒子認祖歸宗,她不惜自曝婚外情,告訴兒子身世,生父其實姓鐘,不姓林。她并告訴家事法庭法官,從分居到離婚16年間,未與林姓前夫發生過性關系,并提出調查局的DNA鑒定報告,證明兒子與鐘姓男子型別相符,有血緣關系。
按照臺灣有關規定,從子女出生日回溯自181天起到第302天止為受胎期間,如果受胎時婚姻關系還存續中,推定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當時陳女與林姓男子仍是夫妻關系,所以兒子被推定是林的婚生子。
但同時也規定,如夫妻一方或子女能證明不是婚生子女,得在2年內提起否認之訴,子女如未成年,得在成年后2年內提起。
陳女雖已逾2年時效,但兒子去年才知道,未超過2年。因此陳女以兒子為原告、前夫為被告,自己為法定代理人的身分,向法院提起否認婚生子女之訴,加上DNA鑒定報告的有力證明,終讓兒子“認祖歸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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