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臺灣網(wǎng)12月31日消息 前壹周刊記者臧家宜與男友黃尚平被控恐嚇勒索鴻海集團(tuán)負(fù)責(zé)人郭臺銘案,臺灣“高等法院”今天二審宣判,判刑臧、黃2人8個月定讞。
據(jù)臺灣“中央社”報道,臧家宜2006年任職壹周刊財經(jīng)記者時,與黃尚平邀請郭臺銘為出版的新書《烈日灼身——你所不知道的郭臺銘》寫序,并于書中揭露“鴻海集團(tuán)在美國及大陸逃漏稅事件100萬美元”,借以向郭臺銘恐嚇取財新臺幣3200萬元,遭檢方起訴。
臺北地方法院一審時,臧家宜、黃尚平分別遭合議庭以恐嚇取財未遂,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與2年。
另外,臧家宜及黃尚平在恐嚇案發(fā)后,又公開以“魔鬼”、“怪獸”等字眼形容郭臺銘,并于住處遭竊后影射是郭臺銘指使,法院另以公然侮辱罪各判處罰金3000元、誹謗部分各處拘役25日。
被告上訴至臺灣“高等法院”后,合議庭今天將原判決撤銷。法院判決書指出,郭臺銘在與臧、黃協(xié)商交付款項前,已報警處理,2人恐嚇取財未遂造成的危害并不嚴(yán)重,因此改判2人有期徒刑1年4月,經(jīng)減刑為8個月刑期。
公然侮辱及誹謗部分,二審認(rèn)為,2人是基于郭臺銘指控他們恐嚇取財,所作出的自辯言論,沒有損害郭臺銘名譽(yù)的故意,改判2人無罪。全案定讞。(高大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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