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慶生,四十七歲,于一九九四年六月至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次赴臺,在“臺灣軍事情報局”間諜組織代理人張菽及其同伙張濟川的鼓動和金錢的誘惑下,李慶生填表履行了加入“臺灣軍事情報局”間諜組織手續,確定了化名和月薪四百美元的間諜活動經費,并接受了張菽、張濟川要其回大陸潛伏收集情報的任務,接受了間諜業務培訓,領取了間諜活動器材。
李慶生回大陸后,利用工作之便和購買、訂閱等方式,大量收集大陸的政治、軍事等情報,并將情報拍入膠卷或數碼相機的儲存卡內,自己赴臺交給張濟川或由臺灣無業人員張新民及其兄張新國入境收取后交給張濟川,另外還用暗語通過互聯網向臺灣軍事間諜組織報送軍事情報。
從事間諜期間,李慶生向臺灣軍事間諜組織報送的情報中有機密級一項,秘密級一項,共獲取間諜活動經費二萬多美元。案發后,李慶生的親屬代為退出違法所得十六點四萬余元人民幣。
臺灣無業人員張新民于一九九九年上半年至二00三年四月,多次來大陸收取李慶生收集的情報報送張濟川,并傳送張濟川給李慶生的指令、間諜活動器材及經費。另外還兩次到浙江收集軍事和交通運輸方面的情報報告給張濟川,獲取間諜活動經費八十一萬元新臺幣。
日前,安慶市中級法院同時依法以間諜罪判處李慶生有期徒刑十一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并處沒收財產五萬元。判處臺灣人張新民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兩年,并處沒收財產五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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