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臺灣網4月6日消息 據臺灣“中央社”報道,前臺灣煙酒董事長韋伯韜和友人為在大陸籌設公司,6年前向李姓男子借款1300萬元(新臺幣,下同)逾期未還。臺北地方法院近日判決韋伯韜應全還。
法院判決指出,韋伯韜與友人劉姓男子為了籌設能源公司,在大陸發展木薯加工、燃料乙醇等投資,2007年間向李姓男子借款1300萬元,約定由韋男、劉男負連帶清償責任。
韋伯韜等人在還款屆滿后仍未還錢,李男對韋伯韜提起民事訴訟求償,并另對劉男聲請發給支付命令,支付命令已確定。韋伯韜辯稱,當初雖在合約上借款人處簽名,但其實僅擔任劉男的介紹人和保證人,也沒有收1300萬元,雙方沒有借款行為。
但法院認定,以韋伯韜智識程度、社會經驗,不可能不明白在借款人欄位簽名的意義,判決韋伯韜應依合約返還李男1300萬元,全案可上訴。(中國臺灣網 周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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