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臺灣《中國時報》報道,臺灣新版“個人資料保護法”去年10月上路,不過“個資法”適用范圍模糊,不僅民間向官方調閱資料困難,連“監委”、民意代表行使公權力,都處處碰壁。
依新版“個資法”,無論是個人、臺灣公家機關、民間機構或企業,若處理、利用或變造個資,造成他人損害,都可能面臨5年以下刑責、最低100萬元(新臺幣,下同),最高2億元的民事損害賠償。
去年11月,臺灣“監委”高鳳仙為了調查公務人員是否泄密,發函給地檢部門,要求調閱李宗瑞所有卷宗,檢察官擔心觸及“個資法”或“刑事訴訟法”拒絕。
由于這是“個資法”實施后,第一個“監委”調閱卷宗的案例,“法務部”還特別召開內部討論,后來認定“個資法”不能限縮“監察院”職權,否則以后司法機關偵查案件,也不能向其它單位查資料,最后決定讓“監委”調卷。
民進黨“立委”尤美女、國民黨“立委”王惠美質詢時也痛罵,他們向人事行政總處調閱資料,卻遭行政機關以“個資法”為由,回復“無法提供”,或是回覆資料人名都是○○○,痛批“個資法”竟凌駕“立委”職權。
“法務部”還為此發函給各級機關,指民意代表基于問政需要,公務機關提供資料無違反法律。“法務部法律事務司長”陳維鏈解釋,民意代表、“監察委員”和機關要資料,都是依法搜集,機關不得拒絕,但要保護當事人的個資如住家地址、身份證等。
專攻“個資法”的律師葉奇鑫也接獲案件指出,去年初稅捐機關向法院調閱律師打官司的案件量,想查明律師有無誠實申報所得,法院竟回函說,“個資法施行在即,礙難提供”。葉感嘆,真是矯枉過正。
前“行政院秘書長”林益世涉貪案,57頁的起訴書中,就出現了上百個圈圈,眾所周知的爆料人陳啟祥、妻子彭愛佳,都成了“陳○○、彭○○”。法界人士就指出,“大法官”曾做出解釋,舉凡社會公益、重大犯罪案件,皆可受社會公評,應讓民眾監督,沒道理也把姓名遮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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