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jù)臺灣《中國時報》報道,臺灣特偵組偵辦臺前行政機構(gòu)秘書長林益世索賄案,已查扣超過8000萬現(xiàn)金(新臺幣,下同),超過已知的犯罪所得,因林涉及貪污罪,若案件判刑定讞,特偵組將循扁案模式,把這批錢作為檢方執(zhí)行沒收、追繳林益世與母親、妻子的犯罪所得、罰金刑之用,因此,這筆錢超出的部分即使是林家合法所得,但恐怕是“拿不回去了”。
特偵組偵辦林益世案,迄今已查扣超過8000萬元,遠超過林益世收賄的6300萬,這多出來的金額,究竟是林家的合法所得,還是林益世另涉貪污的錢?特偵組正對資金來源,逐一勾稽、過濾。
由于臺灣“檢察總長”黃世銘對于檢察機關(guān)沒收貪污不法所得、追繳并科罰金,極為重視。所以,縱使這多出來的一、二千萬金額,最后證實都是林家的合法所得,但恐怕林家也拿不回去。
以扁案為例,特偵組雖已追回扁家藏放瑞士的“海角七億”,并凍結(jié)另筆5.7億元的海外資金,但光扁珍涉及龍?zhí)栋浮㈥惷粞耸掳竷砂概行檀_定,須沒收、追繳的不法所得、罰金估計就高達6億余元。
而且扁珍還有公務(wù)費案、南港案、金改弊案等案件未確定,預(yù)料扁案不法所得及罰金刑恐超過10億,因此特偵組決定不動用“海角七億”,將等扁案全部定讞后再自“海角七億”及海外5.7億抵償。
特偵組認為,林益世“立委”任內(nèi)收賄6300萬,涉嫌“違背職務(wù)收賄罪”;臺灣行政機構(gòu)秘書長時期索賄8300萬,涉嫌“職務(wù)行為要求賄賂罪”。兩罪不但刑責(zé)很重,罰金刑亦不輕。
違背職務(wù)收賄罪,可并科1億元以下罰金,職務(wù)行為要求賄賂罪,則可并科6000萬以下罰金。所以,林益世若因涉及這兩項罪名,被判刑定讞,除須依法沒收他6300萬的犯罪所得外,并科罰金恐會超過千萬。
如果林益世母親、妻子被控洗錢罪部分,也被判有罪,這兩位林“最愛的女人”,可能也會被科處巨額罰金刑。
因此特偵組為了林益世案日后的沒收、追繳事宜,將循扁案模式,等全案定讞后,扣除沒收的6300萬,其余資金則作為抵償林益世或家人罰金刑之用,若仍不夠支應(yīng),再對林益世等人名下資產(chǎn)進行追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