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臺灣《聯合報》報道,臺灣臺中市選監小組在臺灣地區選舉期間接獲檢舉,指候選人蔡英文在沙鹿區的水銀燈座頂端高掛競選旗幟,清潔隊難以拆除;臺中市選委會調查后,日前建議中選會裁罰蔡英文10萬元(新臺幣,下同)罰鍰;蔡以親筆信函回復指出,行政機關未盡調查責任,就認定旗幟由她懸掛,過程“太草率”。
選監小組接獲檢舉,指蔡英文的旗幟高掛在沙鹿區四個地點的水銀燈上,配合警方前往搜證,發現競選旗幟高掛在水銀燈頂端,必須出動大型車輛才可懸掛或拆除。
選監小組完成搜證后,發函給民進黨臺中市競選總部、臺中市黨部、中央黨部。市黨部副執行長劉豐輝3月3日到選委會說明,他說旗幟確由黨部制作,但不知道是誰把旗幟掛上去。
蔡英文接獲通知后,也寄上親筆署名的信件表示,以“行政程序法”36條規定,是否為本人所為,當局不得徑以廣告物載有候選人之姓名或相片,即率而認定該廣告物是該候選人所有、設置、使用;行政機關自應完足實踐行政調查義務,始符依法行政之基本原則。
臺中市選委會在17日作成“建議案”,認為蔡英文應依法裁罰10萬元罰鍰,全案已移送“中選會”裁定。市選委會指出,雖然蔡指出不知道是誰懸掛,但懸掛旗幟的高度需要墊高機械才能辦到,因此斷定行為為“故意”,因此依法做出建議案,移請“中選會”裁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