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陸委會”18日表示,有關兩岸經貿團體互設辦事機構事宜,經兩岸雙方業務主管部門多次溝通,雙方已于今天各自公布受理及審查對方經貿團體申請設立辦事機構的相關法規,使兩岸經貿團體互設辦事機構得以落實,對于提供雙方企業投資與貿易相關服務,增進兩岸經貿關系良性互動,深具正面意義。
“陸委會”稱,臺灣“經濟部”已于4月10日公告修正“在大陸地區設立辦事處從事商業行為審查原則”,臺灣貿易中心已依據前述規定向該部“投審會”提出申請在大陸上海及北京設立辦事處,并經專案審查會議審核通過。今天大陸方面公布相關規定后,臺灣貿易中心可向大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核準后即可掛牌運作。針對大陸經貿團體來臺設立辦事機構部分,“經濟部”也于今天發布施行“大陸地區經貿事務非營利法人或團體或其他機構來臺設立辦事處許可辦法”,作為受理、審核及管理大陸地區經貿團體來臺設立辦事處的依據。
“陸委會”同時表示 兩岸經貿團體互設辦事機構是《兩岸經濟合作框構協議》ECFA第6條所列經濟合作項目之一,雙方已依協議規定予以落實,未來雙方業務主管部門將就執行成效進行評估,并以兩岸經合會作為溝通平臺,適時交換意見,以利永續提供兩岸企業相關服務,促進兩岸經貿關系正向發展。當局亦將持續推動ECFA其它經濟合作事項,以強化并擴大ECFA的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