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臺灣媒體報道,高雄市長陳菊被控在“勞委會主委”任內,持購物發票申報“勞保局”公關費,詐領10多萬元(新臺幣,下同)涉嫌貪污;臺北地檢署調查發現,相關消費都是因公支出,沒有貪污犯行,昨天處分不起訴。
同案被告“勞保局”前后任總經理廖碧英、史哲及陳菊、史哲的機要秘書李秀芬、黃惠敏,也處分不起訴。
陳菊被控在2002年7月至2005年9月擔任“勞委會主委”時,將自己消費發票交給“勞保局”,以“總經理業務聯系便餐”或“總經理業務聯系禮品”等名目,報領“勞保局”公關費13萬余元。
廖碧英被控以母、弟及友人在百貨公司或餐廳消費發票報領公關費,詐領57萬余元;史哲被控以自己及部屬消費發票申報公關費,詐領29萬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