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臺灣媒體報道,先前一度被擋駕的特種勤務條例,昨天終于在“立法院”會最后一天三讀“立法”,“法案”明確規定特勤人員在執勤時可使用槍械;不過原本“國安局”希望擁有的司法警察權,及特勤人員對現場設施有完全決定權,相關條文則被刪除。
條文規定,特勤中心統合指揮臺灣地區領導人辦公室侍衛室、“海巡署”、“警政署”、“憲兵”、“調查局”,執行特種勤務,受保護對象包括現任與卸任正副臺灣地區領導人,以及正副臺灣地區領導人參選人、當選人。
受保護親屬方面,包括配偶與一親等直系血親,但一等血親除了尊親屬外,應以同財共居者為限,因此子女若成家立戶,除非經核定有其必要,否則將排除在保護之外;在島內不予安全維護,但有危安顧慮時,得經“國安局長”核定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