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臺灣“中央社”報道,屏東縣第17屆議長選舉賄選案,高雄高分院今天依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判處議長林清都5年6個月,其它涉案議員杜春生等被判處1年8個月至1年10個月徒刑。全案可上訴。
報道稱,屏東縣第17屆議長選舉,林清都被控為求順利當選,涉嫌與議員曾義雄找尋支持的議員行賄,由議會秘書薛俊鵬以每票50萬元(新臺幣,下同)交付賄賂,全案經屏東地檢署據報偵辦。
屏東地方法院今年5月間審結判決,其中以林清都行賄事證明確又否認犯行,判處他有期徒刑6年,并科罰金300萬元,褫奪公權5年;全案上訴臺高院高雄分院。
臺高院高雄分院審結,今天宣判,依違反“選罷法”判處林清都有期徒刑5年6個月,并科罰金250萬元,褫奪公權5年。
高雄高分院判決指出,杜春生于議長選舉為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判處有期徒刑1年8個月,緩刑3年,褫奪公權2年,并支付公庫15萬元;議員施蘇貴美涉嫌收受賄賂,判處1年10個月,緩刑3年,褫奪公權2年,并支付公庫20萬元;曾義雄涉嫌交付賄賂,判處1年 10個月,緩刑5年,并科罰金180萬元,褫奪公權4年,并支付公庫30萬元。
判決書表示,薛俊鵬涉嫌交付賄賂,判處3年6個月,并科罰金150萬元,褫奪公權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