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臺灣網9月17日消息 據臺灣《聯合報》報道,公務機要費案更一審逆轉,陳水扁、吳淑珍被控貪污判無罪,臺檢方特偵組認為判決內容昧于事理、割裂認定、違背經驗法則,連同南港案及洗錢案,昨天對陳水扁夫婦、陳致中、黃睿靚等被告全都提起上訴。
陳致中、黃睿靚夫婦在陳家“海角七億”中扮演洗錢角色,特偵組認為兩人洗錢金額龐大,嚴重妨害正義,更一審卻只量處法定最高刑度的七分之一,已屬輕縱;給予黃睿靚緩刑,更欠缺說服力。
更一審采信陳水扁將吳淑珍收集發票詐領的公務機要費,支付21項“機密外交”及公益活動,都花用完畢。但檢方認為,公務機要費采專人、專帳、專用保險箱的管理模式處理,不可能與其他帳項混淆。
特偵組質疑,陳水扁每年累計的公務機要費都有剩余,如何預知將遭遇重大急迫情況,竟窮盡法制內管道都無法取得經費,需由位居臺灣地區領導人、領導人妻子以偽造文書等不法方式,溢領各年度的公務機要費?
檢方特別舉出,陳水扁不法領用公務機要費的時間集中在2001年至2005年,但陳水扁提出的21項公益與“機密外交”支出,卻是集中在2003、2005年及2006年,時間明顯有出入。
依更一審認定公務機要費的支出,陳水扁等于是先拿吳淑珍收集的發票,“預支等待”未來“機密外交”使用;甚至在未連任前,就先預領待連任后使用。檢方直批,這種認定悖于情理。
檢方指出,陳鎮慧保管的公務機要費,作為玉山住所及陳家人日常生活開銷的金額高達1900多萬元新臺幣,都與公務無關,顯然將公款挪為私用。
至于南港案,更一審認定吳淑珍未與余政憲共同收賄的見解;檢方指出,吳淑珍交代余政憲泄漏評委名單時,還要他小心,以余政憲豐富的政治經歷,勢必知道吳淑珍可能獲取利益,“雖未積極通謀,仍有默示的犯意聯絡”。 (中國臺灣網 田云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