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致中在扁家弊案中涉犯偽證罪,被最高法院判處3個月徒刑定讞,未宣告緩刑,“內(nèi)政部”乃依“地方制度法”規(guī)定解除他高雄市議員職務(wù)。陳致中不改一貫做法將矛頭指向國民黨,指稱“抄家滅族,殺紅了眼”,凡有抨擊在法、理上根本站不住腳。
臺灣《中華日報》21日刊載社論指出,因判刑確定遭解職的地方民代,陳致中并非第一人。“內(nèi)政部”統(tǒng)計,歷屆被解職的“直管市”、縣市議員不乏其人,他們政黨屬性藍綠皆有。
陳致中涉犯之偽證罪,最高本刑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他被輕判3個月,且其涉犯事實在法庭上坦承不諱,所以在法律上并無爭議,他不能說是“司法迫害”,于是轉(zhuǎn)個彎說:“這是政治判決加上政治整肅,國民黨追殺扁家已到抄家滅族地步……,臺灣人民更不能接受扁家被政治追殺。”
社論指出,綠營政治人物遭司法偵查、判刑,動輒說是“司法迫害”、“政治迫害”、“國民黨(或馬英九)手伸進司法”。扁家連串貪腐弊案,部分罪證確鑿并已三審定讞,綠色群眾抨擊司法聲浪仍未稍歇。換個角度看,當事人及綠色群眾所謂“政治審判”云云,不就是另一種形式的“政治審判”。
司法對扁家人其實是寬容的,顯現(xiàn)在陳致中偽證罪只輕判3個月,也顯現(xiàn)在同罪亦僅判3個月的黃睿靚獲宣告緩刑兩年,因為法官認為她“有女待養(yǎng)”。其他犯罪的母親未必都能比照黃睿靚,“監(jiān)獄行刑法”規(guī)定,入監(jiān)婦女請求攜帶3歲以下子女得準許之,可見幼兒稚女隨母坐牢,過去現(xiàn)在都有未來也會有。
司法對扁家寬容另一事實,2008年陳致中與黃睿靚自美返國后,他們涉入多案,但特偵組認為透過認罪協(xié)商,有助于突破扁家弊案,因此未被收押。然則,以“洗錢案”為例,若不收押陳致中便有串供之虞,因為扁家海外若干帳戶在他名下,他被指為扁家洗錢的“CEO”。
吳淑珍被判重罪未入獄服刑是另一個例證,她有病確是事實,但當年黃任中不是病死在獄中嗎?臺中培德醫(yī)院收容重病服刑人,經(jīng)該院判斷吳淑珍的身體不適合服刑,法院即以此裁定她得以在家服刑。若國民黨對她肆行“政治迫害”,為何不強令她坐牢?
蔡英文聲援陳致中,認為法律不合理應(yīng)該檢討。這又是一盤“空心菜”。“不合理的司法,應(yīng)該檢討的司法”,為何陳致中遭判刑時“忽然”發(fā)現(xiàn)?過去始終沒有察覺?更未發(fā)動黨籍“立委”提案“修法”,她的態(tài)度不也是“政治干預(yù)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