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先正指出,報載“美國在臺協會”在陳幸妤向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承認,曾在機要費案中作偽證后,已主動撤銷陳幸妤的學生證件,顯然不是空穴來風。因為美國移民法明文規定,犯“影響道德品行”罪行者,不能入境美國。而偽證罪在美國是重罪,屬于“影響道德品行”范疇。
張先正說,美國移民歸化法規定,“如果任何人犯影響道德品行罪名而遭判刑,或自己承認犯該罪名,不得入境美國”。張先正進一步解釋,“影響道德品行”罪一般是指犯罪刑期最高可判1年以上的罪行。
而根據美國聯邦法典規定,任何人在司法單位、檢察單位或政府部門作了不誠實的偽證,屬于重罪,最高可判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政府部門方面主要是指宣誓就職等。因此,偽證屬于“影響道德品行”范疇,殆無疑義。
張先正說,既然偽證罪屬于“影響道德品行”范疇,一旦犯了偽證罪或承認偽證,就不會被允許入境美國,即使觀光或過境短暫停留也不行。
張先正說,陳幸妤和陳致中,都向臺北地檢署承認偽證罪行,因此“美國在臺協會”在了解情況后,必須主動撤銷原先發給他們的入境證件。
因此,即使臺灣檢方取消對陳幸妤的禁止出境,她無法進入美國。
張先正強調,美國對不誠實的人是不歡迎的,因此即使只是在百貨公司順手牽羊,但因道德品行有問題,以后就別想再拿到美國“簽證”了。
張先正表示,陳幸妤的律師可能以為向檢察官承認在臺灣屬于輕罪的偽證,可爭取到解除境管,陳幸妤就可以來得及趕赴紐約大學報到。但卻未注意到美國移民法的規定,即使臺灣允許她出境,美方卻因她承認偽證而不會準她入境。
張先正說,現在陳幸妤唯一的機會,就是法院判決她無罪。那就表示她誤以為自己作了偽證,因此向檢察官或法官承認偽證,但法官認定她并未偽證,還她清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