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臺灣網11月18日消息 據臺灣“中央社”報道,臺灣“監察院”調查發現,臺軍憲兵司令部為執行反恐任務,采購狙擊槍,但沒有依規定辦理立約、履約、解約及結案作業,造成軍品外流,今天通過糾正臺軍憲兵司令部及臺當局“軍備局”案。
查案的“監委”陳永祥指出,臺軍憲兵司令部2005年間采購9支狙擊槍、9支狙擊槍減音槍管、9組夜間狙擊鏡、1萬8000發狙擊彈,采購案由臺灣三京公司得標。
陳永祥表示,臺軍憲兵司令部相關承辦人羅姓少校將軍品進口同意書正本交給三京公司辦理進口事宜,過程中只以電話聯系催詢廠商交貨進度,沒有實質掌控軍品流向。
陳永祥說,三京公司拿著狙擊槍減音槍管貨品進口同意書,向臺北關稅局報關進口提領9支減音槍管后,沒有把貨品交付給臺軍憲兵司令部,而是私自藏匿在該公司辦公室,一直到該公司2008年因為其他案件遭臺檢方搜索,這批軍品才被查扣。
陳永祥表示,這起軍品采購案,承辦人員將進口同意書正本全部交給承商,沒有留副本,軍品進口過程出問題,也沒有辦法追蹤,“這很恐怖,如果今天進來1枚導彈,藏在他公司或流入市面,會造成治安上很大的麻煩”。
陳永祥說,此案也可以看出臺軍在軍品采購作業上的情形,“看這樣子,這絕對不是個案”。
陳永祥認為,承商提領進口軍品時,臺當局“軍備局”應該派人跟著,而不是進口同意書交出去,就不管了。臺“軍備局”應該就臺軍在軍品采購作業上可能的疏漏處,審慎檢討修正,以維護社會安定及安全。(中國臺灣網 王賽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