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臺灣《聯合報》報道,屏東縣賴姓男子六年前從軍中退伍后,外遇不斷連劈三女,即使付出退伍金等三百萬元慘痛代價,花心依舊,妻子氣得訴請離婚,請求精神賠償五十萬元。法官調查發現,賴為了女人負債累累,已沒多余的錢,判賠十萬元。
賴姓男子結婚二十二年育有二子,二零零四年中校退伍,在臺南市認識林姓女子后同居。賴妻二零零六年發現丈夫劈腿,他為表示懺悔,切結“不再外遇、不再欺騙配偶”,并簽下一百五十萬元本票,承諾若再劈腿,太太可持本票兌現。
不久,賴再換新女友。二零零七年九月再向妻子切結保證,這次發下重誓,若再與第三者發生性關系,太太可以訴請離婚。
不到一年,二零零八年四月,賴妻接到另一名林姓女子的丈夫來電,指賴二零零七年十月間,找工作時認識他太太后就一再糾纏,還帶他太太出游,買手機及鞋子給他太太。
賴妻這次鐵了心,不再給花心丈夫機會決定離婚;她拿面額一百五十萬元本票到屏東地院訴請本票裁定及強制執行,并查封丈夫一百五十萬退伍金。
法院審理期間,賴姓男子仍帶林婦出游,還傳“某某吾愛”親密簡訊及照片給女友。賴妻認為丈夫太過分,再追加一條,聲請五十萬元精神賠償。
法官調查,賴姓男子每月有五萬多元月退俸,錢都花在女人身上,還向銀行借款周轉,已付不出多余的錢給前妻,五十萬精神賠償減為十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