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臺灣“中央社”報道,臺當局財政部門7日核定,申報2011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大陸來源所得的新臺幣與人民幣折算率(匯率)為4.5652比1。
臺灣財政部門表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系條例”第24條規定,臺灣地區人民如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并同臺灣來源所得課征所得稅。
財政部門表示,折算率是依據臺灣銀行網站公布2011年1月至12月外幣結帳價格表的人民幣對新臺幣結帳匯率,按簡單平均法計算,平均匯率為4.5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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