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間3日出版的《經濟日報》報道說,臺“金管會副主委”吳當杰2日表示,上述構想已經規范在“大陸地區投資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應遵循事項辦法”草案中。“金管會”已把此草案送“行政院”審議,只要“行政院”審議通過即可實施。
按照臺灣地區現行規定,上市、上柜公司可以分紅配股給海外子公司、分公司的員工,但并不包括大陸員工。
吳當杰說,“大陸地區投資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應遵循事項辦法”主要是規范大陸合格境內投資人(QDII)來臺投資事宜,以及允許大陸員工持有臺灣母公司的股票。大陸QDII來臺投資的主要規范包括:對單一上市柜公司持股沒有上限,但不能取得經營權;如果持股超過10%,必須先取得當局“經濟部投審會”的核準。至于可投資產業也不設限,即使想投資銀行、保險等金融業都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