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臺灣網1月16日北京訊 國臺辦今日舉行2019年第一場新聞發布會。有記者問及:《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1月1號頒布,臺有關方面稱,大陸在新稅法當中納入了反避稅的規定,如果臺胞是以在大陸有合法穩定住所申請臺灣居民居住證的話,可能會被認定為“稅收居民”,這將使大陸的臺商具有較高的風險,請問發言人有何評論?
國臺辦新聞發言人馬曉光回應,據了解,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增加反避稅的條款,是一項普適性的稅收政策,這些規則在世界主要國家和地區包括在臺灣地區的稅收立法中普遍存在。
他指出,臺胞在大陸工作、經商,與港澳同胞享有相同的稅收義務和權利,不存在所謂“較高風險”一說。關于臺胞臺商關心的新稅法相關問題,我在此再做一些說明:
“一是臺胞在申請居民居住證時的‘合法穩定住所’,并不等同于個人所得稅法上所說的‘有住所’,臺胞在大陸有合法穩定的住所,但因為學習、工作、探親等原因消除以后,返回臺灣的,原則上視為‘無住所’的個人,不據此認定為大陸的稅收居民。”
“二是此次個人所得稅改革,延續并優化了原稅法實施條例中的優惠政策,對無住所個人來大陸境內短于6年者,對其境外支付的境外所得免予征稅。”
“三是此次改革全面實施了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稅制,提高了起征點,調整了稅率表,增加了專項的附加扣除,進一步減輕了臺灣同胞在大陸就業和生活上的稅負。”(中國臺灣網 王思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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