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臺灣網(wǎng)5月3日訊 據(jù)臺灣“中時電子報”報道,臺當局“教育部”以校長遴選有重大瑕疵,包括管中閔擔任臺灣大哥大獨董,而駁回管的聘任案。臺當局“金管會”昨晚的報告認定,管中閔任臺灣大獨董符合臺灣現(xiàn)行獨董設置及消極資格之規(guī)定,但臺大校長遴選的適法爭議,屬于“教育部”職權,直接把拔管爭議還給“教育部”。
報道說,臺“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更改今天議程,由臺“金管會主委”顧立雄,根據(jù)管中閔臺灣大獨董有無利益回避問題提出報告。“金管會”昨晚的報告表示,2017年6月14日管中閔被臺灣大公司股東會選為獨立董事,2018年1月12日辭任,依照臺灣大公司提供的聲明書、教授證書等資料“尚無發(fā)現(xiàn)渠(管中閔)資格有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2第4項”規(guī)定。
臺“金管會”指出,管中閔擔任臺灣大薪資報酬委員會成員時,曾在2017年8月2日召開1次薪資報酬委員會議。“金管會”更進一步說明,關于“教育部”對臺大校長遴選過程相關適法疑慮,以及兼職問題,并非“金管會”的職責所在。(中國臺灣網(wǎng) 娟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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