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個曾經因為偵辦臺灣地區前領導人陳水扁貪腐案而風光無限的臺灣“特偵組”解散了!
臺灣“特偵組”全稱是“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2007年4月2日掛牌成立,成立目的是為專辦臺灣地區正副領導人、各“部會首長”等黨政高層之貪污或其它重大貪瀆、經濟舞弊等重大刑案。
前身是“查黑中心”
臺灣“特偵組”的前身是“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查緝黑金行動中心”(下稱“查黑中心”)。那會兒,正是陳水扁擔任臺灣地區領導人的時代,“查黑中心”更象是陳水扁的形象工程。
2000年5月,民進黨籍的陳水扁當選臺灣地區領導人。為達成選前承諾,陳水扁就任一個月后,行政機構便核定通過掃黑行動方案;不到兩個月,“查黑中心”便在“高檢署”成立。
然而,由于設置時缺乏法律淵源,“查黑中心”始終處于“黑機關”的尷尬地位,不享有單列預算,不時遭到政治人物攻擊。而“查黑中心”依附的“高檢署”屬于二審檢察院,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訴、不能在庭審時參與法庭辯論,也為檢察官們帶來諸多不便。
為掃清這些障礙,臺灣地區立法機構在2006年修改了法院組織有關規定,在第63條中增加1款,將“查黑中心”改為“特偵組”,設于“最高法院檢察署”下。依照規定,特偵組只承辦三類案件:一為“部長”級別以上文官、“上將”以上軍銜武官的貪瀆大案;二為地區領導人或民意代表選舉時發生的舞弊案、妨害選舉案;三為“檢察總長”指定交辦的特殊大案。此外,設在三審檢察機關的“特偵組”,還可行使公訴職能、直接參與庭審,不受審級限制。
有了法律的保障,臺灣“特偵組”加快了組建的步伐。2007年4月,“特偵組”正式揭牌。
資料圖。(圖片來自臺媒)
劍指高官,名聲大噪
公開資料顯示,“特偵組”設置于“最高法院檢察署”之中,由“檢察總長”指揮,配置6名以上15名以下的檢察官,并由“檢察總長”指定其中一名檢察官為主任。
臺灣地區的檢察制度中,各級法院配置檢察署,各檢察署的檢察官限于在各所屬法院行使職權。“特偵組”辦案不受轄區的限制,可以在全臺辦案,可以行使各審級檢察官的職權,亦即一、二、三審級檢察官所能執行的職權都能執行。
根據職能的劃分,臺灣地區的檢察官通常分為偵查檢察官和公訴檢察官,前者專責偵查和起訴,后者則專責蒞庭。“特偵組”檢察官可行使各種職能,如實施偵查、提起公訴、實行公訴、指揮刑事裁判之執行,對所偵辦的案件直接可以用特偵組的名義提起公訴,且直接由“特偵組”檢察官到法庭出席辯論。
從這些規定設置中可以看出,“特偵組”位高權重,又具有足夠的獨立性,不受行政力量的干預。
“特偵組”也不負眾望。馬英九擔任臺北市長任內的特別費案、綠營“四大天王”特別費案、陳水扁卸任后的貪腐案……一系列劍指臺灣地區黨政高官的案件,讓“特偵組”名聲大噪,一時間風頭無兩。
[責任編輯:張曉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