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產會主委”顧立雄(圖片來源:臺灣《聯合報》)
中國臺灣網12月15日訊 據臺灣《聯合報》報道,國民黨在臺灣銀行(以下簡稱“臺銀”)9張支票及永豐銀行賬戶遭凍結,恐讓近800位黨工薪資發不出來。國民黨中央向法院聲請停止執行行政處分。法院認為,“黨產會”此項行政處分欠缺明確性要求,合法性顯有疑義,日前裁準在行政爭訟終結確定前均停止執行。“黨產會”不服提抗告,“臺北最高行政法院”認為,“黨產會”以原處分性質上并非行政處分,已另為行政處分及國民黨其實另有其他資金,并無急迫事由而提起抗告無理由,今裁定駁回確定。
一審法院指出,國民黨賬戶遭凍結導致發不出黨工薪水,將受臺北市府勞動局裁處,情況緊急。永豐銀行賬戶部分,“黨產會”命永豐銀配合讓國民黨賬戶“除有合于履行法定義務、其他正當理由或經‘黨產會’決議同意者外,暫停提領或匯出”,讓國民黨賬戶內除有符合條文外其余皆凍結。形同把效力等同于法院扣押命令的處分要件,委由營利事業公司(銀行)自行認定,并進而禁止國民黨提領款項,欠缺行政處分明確性。
法院指出,關于具體提領行為是否屬“履行法定義務”究竟如何認定?施行細則僅規定法定義務的意義,對國民黨單純提領款項,永豐銀行又如何能“知悉并認定”用途?永豐銀行只是一間私人營利事業單位,是依何種法律規范,享有此公權力?
臺銀九張支票部分,“黨產會”發出扣押時,應把國民黨和臺銀列為共同處分對象才合法,卻僅把臺銀列為正本收受者,國民黨反而列為副本收受者,于法不合。
此外,臺銀愿意兌換九張支票是基于永豐銀委托,并非國民黨,所以國民黨和臺銀并無契約關系;且支票上沒寫受款人,可自由轉讓給第三人,不適用“無黨產條例”規定。(中國臺灣網 高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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