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來源:臺灣《中國時報》
中國臺灣網11月16日訊 據臺灣《中國時報》報道,日前臺灣人海外詐騙猖獗無法可管,引發修法聲浪,臺“立法院”15日修法將“加重詐欺罪”納入海外犯罪的范圍,臺灣人若在海外犯加重詐欺罪,島內“司法”機關可依法處罰。
據報道,加重詐欺罪系指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行騙者、有3人以上共犯,或是以電視網絡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犯案等3種情形,不論是在島內或島外犯罪,都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1百萬元新臺幣罰金。
回顧修法緣由,因現行島內“法律”規定,臺灣人在海外犯罪,如非內亂、外患等重罪,最輕判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即不適用。于此,詐欺罪就因刑責過輕無法可管,即使檢察機關受理,只能不起訴處分以致境外電信詐騙猖獗,形成國際治安漏洞,才有“立委”提案修法補破網。
據報道,提案人、國民黨“立委”許淑華表示,臺灣人跨海電信詐騙猖獗,臺灣恐無管轄權以致詐騙集團移往海外,借此躲避刑責,如今修法將“加重詐欺”納入海外犯罪范圍,將有嚇阻效果,亦具“司法”審查權。她說,“立法院”接下來還要配套修改“洗錢防制法”,讓詐騙金流加重刑期,以利完整查緝。
根據臺灣“警政署”統計,今年1到3月,島內查獲的詐騙電信機房僅6件,但肯尼亞案爆發后,光是4月份島內的查獲件數就有5件,最高峰落在8月,共查獲10件。而從今年4月到10月截止,過去7個月內島內查獲的詐騙電信機房就有33件,肯尼亞案后島內查獲詐騙電信機房數量明顯增加。
臺當局“警政署”一名警官指出,農歷年前民眾現金流動大,因此也是詐騙集團最活躍時間,被警方查獲機會也較大,但就今年的數據而言,年初的查獲數量反而不及年中,算是較為異常的現象。
該名警官說,對于詐騙集團而言,要設立詐騙電信機房其實不難,只要一個禮拜就能準備好設備、人力?夏醽啺赴l生在4月初,合理推算4月中下旬就能在臺重操舊業,若算上警方追蹤、埋線的時間,即便4月間島內查獲的5件詐騙電信機房并非全是“鯊魚返鄉”(詐騙集團擔心落網后被送往大陸,于是悄悄“鯊魚返鄉”,回到臺灣設立詐騙機房。),但之后幾個月所查獲案件也比肯尼亞案爆發前高,足以證明“鯊魚返鄉”一說絕非空穴來風。(中國臺灣網 盧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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