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臺灣《經濟日報》16日報道 臺當局“內政部”16日通過“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修正草案,增訂陸資在臺取得的不動產,如經稽查有違反規定,“內政部”將撤銷或廢止其許可,并令其限期移轉或徑為標售等管制規定。
據統計,自2002年開放陸資來臺購置不動產至今年6月,陸資經“內政部”許可取得不動產共207例,總金額約新臺幣29億4963萬元。“內政部”表示,隨著近年來兩岸交流發展,陸資申請來臺取得不動產的案件及方式逐漸增加,經通盤檢討,在“滿足使用需求、鼓勵實質投資、預防投機炒作”政策原則下,本次修正了10項條文,明訂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取得的不動產,限已登記并供住宅用,且每人僅限單獨取得一戶,不得出租或供非住宅之用,并應提出大陸地區常住人口登記卡,審核是否為黨政軍人士。
此外,為防止陸資經許可在臺取得不動產后,有未依申請目的使用或經稽查發現有違反相關規定情形,例如出租、未作住宅使用等,故增訂經地方政府定期稽查發現有違規使用者,將撤銷或廢止其許可,并令其限期移轉,屆期仍未移轉則徑為標售的處理機制。
對于大陸銀行在臺因辦理授信業務申請設定抵押權,以及法院、行政執行分署或公正第三人拍賣陸資已許可取得的不動產,經拍賣程序由臺灣地區人民拍定時,其申請移轉不動產物權,則明訂可不必報請“內政部”許可。“內政部”強調,通盤檢討修正許可辦法,主要是配合兩岸情勢發展及實務作業需要,后續將盡速完成“修法”作業程序并發布施行。(海峽導報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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