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日前下發通知,要求全國檢察機關認真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刑事訴訟涉案財物處置工作的意見》,既要規范自身辦案活動,又要加強對刑事訴訟活動全過程的法律監督,保障涉案財物處置工作依法、規范、公正進行,切實維護司法公正和法治權威。
通知強調,檢察機關要嚴格規范涉案財物處置程序。對權屬明確的被害人財物,凡返還不損害其他被害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利益、不影響訴訟正常進行的,及時返還。對權屬不明確或者存在爭議的涉案財物,應當移送法院,在判決時一并處理。加強對公安機關、人民法院的監督,促進審前返還程序依法正確適用。可能涉及不宜長期保存、易貶值或者市場價格波動大的一些特定財物,在公開、公正的前提下,經權利人同意或者申請,批準后可以依法出售、變現或者先行變賣、拍賣,所得款項依法保存。
通知從三方面進一步嚴格執行涉案財物處置制度,分別是:建立相互監督制約制度,建立最高人民檢察院交辦案件涉案財物上繳中央國庫制度和建立最高人民檢察院交辦案件辦案經費安排制度。
在建立完善機制、確保規范處置涉案財物方面,通知要求檢察機關探索建立專門查詢機制,完善違法所得追繳、執行工作機制,健全境外追逃追贓工作體制機制,完善與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審判機關、財政、人民銀行等單位的協作配合機制,確保有關規定落到實處。
在強調依法保護善意第三人權利、完善權利救濟機制的同時,通知提出檢察機關要強化監督制約與責任追究。對在查封、扣押、凍結和處置涉案財物過程中,發生違法違規行為的,要依法依紀處分;對自身辦案或其他辦案單位違法查封、扣押、凍結和處置涉案財物,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因檢察機關涉案財物處置工作失誤,給當事人、利害關系人造成損失并應予國家賠償的,要及時啟動國家賠償程序,同時對相關責任人依法進行追償。(記者 李萬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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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稿件來源:中國經濟網—《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