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資源部、監察部日前就工業用地出讓制度發出通知
2008年下半年以來,受宏觀經濟形勢下行的影響,工業用地“流拍”現象時有發生,迫切需要創新機制,完善政策。為此,經過調研,針對當前國內經濟形勢和工業用地供應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國土資源部和監察部日前聯合發出《關于進一步落實工業用地出讓制度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以更好地發揮土地政策調控作用。
出讓方式更靈活
預申請防“流拍”
工業項目行業門類多,對產業政策、環保標準、產業布局結構和生產技術水平要求高。《通知》要求各地合理選擇出讓方式,進一步細化政策措施。
近幾年,一些地方在工業用地出讓政策適用、出讓方式選擇上沒有區分存量土地和增量土地、政府新供地和原土地使用者自行開發等不同情形,不能靈活選擇招標拍賣掛牌和協議出讓方式。為此,《通知》細化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政策和協議出讓政策的適用范圍,提出:凡屬于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審批后由政府供應的工業用地,政府收回、收購國有土地使用權后重新供應的工業用地,必須采取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公開確定土地價格和土地使用權人;劃撥工業用地補辦出讓、承租工業用地補辦出讓、劃撥工業用地轉讓等,符合規劃并經依法批準,可以協議方式出讓。
針對目前金融危機形勢下工業用地“流拍”現象,各地要大力推進工業用地預申請制度,加快制定工業用地預申請政策措施和操作程序。用地預申請制度的主要作用在于,地方政府可以充分了解土地市場需求情況,合理安排供地規模和進度,保證推出的土地及時得到開發利用。對列入市、縣土地出讓計劃的工業用地,及時將具備出讓條件地塊的位置、面積、產業要求、使用年限等信息向社會發布,接受用地申請。單位和個人對擬出讓的地塊有使用意向,所承諾支付的土地價格和土地使用條件符合規定的,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適時組織掛牌或拍賣出讓活動。
舊城改造分類處理
項目延期不超一年
舊城區改造是當前各地城市建設中面臨的重要問題。對舊城區改造中涉及的工業用地應該分類處理,凡是由政府收購儲備的土地,必須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對政府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搬遷的工業項目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經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并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收回原國有土地使用權,以協議出讓或租賃方式為原土地使用權人重新安排工業用地。擬安置的工業項目用地應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布局和城市規劃功能分區要求,盡可能在確定的工業集中區安排工業用地。
《通知》明確,出讓方應按照合同約定及時提供土地,督促用地者按期開工建設。受讓人因非主觀原因未按期開工、竣工的,應提前30日向出讓人提出延建申請,經出讓人同意,項目開竣工延期不得超過一年。
出讓計劃向社會公開
給中小企業預留指標
《通知》要求,各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年度土地利用計劃、國家產業政策、土地供應政策、本地區社會經濟發展目標、土地市場狀況和土地供應潛力等,科學編制土地出讓計劃,明確工業用地的供應規模、功能布局和供應時序,經批準的出讓計劃要及時向社會公布。為了體現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導向,《通知》明確,在土地出讓計劃中要安排一定比例的土地用于中小企業開發利用,特別是建設多層標準廠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