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福州5月25日電(王勛)大陸首個對臺農業合作地方性法規——《福建省促進閩臺農業合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23日在福建省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第四次全體會議上審議通過。這是國務院通過《關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設海峽西岸經濟區的若干意見》后,該省出臺的第一部涉臺地方法規。
《條例》明確規定,“從事閩臺農業合作的臺灣同胞,與本省居民享有同等的投資待遇,享受同等的優惠政策和優質服務”。從事閩臺農業合作的臺胞,可以申報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和品牌農業企業,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和有機食品標志使用權,中國馳名商標、中國名牌產品、福建省著名商標等,經認定后享受縣級以上地方政府相應優惠政策。同時,臺胞還可以申報評審農業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和職業技能鑒定。在農業保險、救濟救助方面,也與本省居民、企業享受同等待遇。
作為閩臺農業合作的生產要素,土地、林地、海域對促進雙方合作具有重要作用。對此,《條例》作了具體規定,閩臺農業合作項目,需要使用農村家庭承包經營土地的,可以按照依法自愿有償原則,通過流轉方式取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需要使用其它農村集體土地的,可以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荒山、荒灘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所在地政府在農民自愿和維護承包農戶權益的前提下,依法做好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相關服務。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可以依法以集體土地使用權、土地承包經營權、林地使用權或者海域使用權入股與臺胞合作從事農業開發。另外,閩臺農業合作項目需要使用海域的,可以依法申請取得海域使用權。
為了提升閩臺農業合作的層次,擴大合作領域和交流范圍,《條例》中規定鼓勵從事的閩臺農業合作項目,包括農業綜合開發,良種引進、繁育、試驗、示范、推廣,特色農產品生產經營,農業高新技術,農產品精深加工業,新型農用工業,農產品物流業,休閑農業等領域,從事這些合作項目的,可享受國家和福建省相應的扶持政策。
《條例》中還規定,臺胞可以單獨或者與企業、教學科研機構等組織合資、合作在福建設立農業科技研發、推廣機構。臺胞可以依托所在企業、教學科研機構作為項目負責人,申請農業科研項目。此外,臺胞還可以代理閩臺農業合作招商業務,參與舉辦農業經貿活動。從事閩臺農業合作的臺胞,可以依法發起或者參加農業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同時,臺胞還可以在市、縣(區)工商行政主管部門直接登記申請設立個體工商戶。
此外,《條例》還鼓勵金融機構開發、創新適合閩臺農業合作項目的金融產品和服務,增加對閩臺農業合作項目的信貸投入。同時還鼓勵金融機構在閩臺農業合作集中地區設立分支機構。臺胞也可以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成立專業性擔保公司,為臺胞提供融資擔保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