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臺媒報道,臺“高院”駁回申請的理由是:目前審理扁家弊案的臺北地方法院,它的管轄范圍或事實都能夠保證行使審判權。另外臺北地方法院分案時,并沒有違反臺灣相關規定,陳水扁質疑臺北地方法院繼續審判難期公平,臺“高院”認為純屬于主觀判斷,并無確切依據不構成理由,因此裁定駁回申請。(沈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