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觀光局”19日介紹說,本次修正的重點包括:申請對象由“在大陸地區有固定正當職業或學生;或有等值20萬元(新臺幣,下同)以上之存款,并備有大陸地區金融機構出具之證明等情形之一”,增補了“大陸居民僅需持大陸地區機關出具的證明文件即可申請來臺觀光”的條件;最低組團人數從10人以上調降為5人以上;在臺停留期間從10日延長為15日。另外,調降臺灣旅行業保證金額度從新臺幣200萬元降為100萬元,旅客逾期停留行蹤不明每1人扣繳的保證金額度從新臺幣20萬元調降為10萬元。臺“觀光局”自19日起3個月內受理業者申請發還保證金作業。
臺“觀光局”說,對于大陸游客來臺市場前景,抱持著審慎樂觀的態度,相信可預見的將來,大陸游客為臺灣觀光產業帶來的商機及效益必將漸漸展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