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司法部獲悉,《取得國家法律職業資格的臺灣居民在大陸從事律師職業管理辦法》已經司法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吳愛英部長12月21日簽發司法部令予以發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司法部有關負責人表示,該辦法的出臺,對于保障取得國家法律職業資格的臺灣居民在大陸從事律師職業的權利,增進兩岸法律服務人員的交流,進一步促進兩岸關系的發展無疑有著重大而深遠的意義。 《全文》
允許臺灣居民參加國家司法考試,并在取得國家法律職業資格后在大陸從事律師職業,是大陸方面促進海峽兩岸交流的一項重要決策。
為落實這一惠臺政策,司法部于2008年6月4日發布施行了《臺灣居民參加國家司法考試若干規定》(司法部令第110號)。據悉,今年共有600余名臺灣居民參加國家司法考試,其中37名考試成績合格。
為規范取得國家法律職業資格的臺灣居民在大陸從事律師職業的活動及管理,司法部制定了《取得國家法律職業資格的臺灣居民在大陸從事律師職業管理辦法》,明確了取得國家法律職業資格的臺灣居民在大陸申請律師執業的條件和程序,臺灣居民在大陸執業的范圍、執業的權利和義務以及相關管理措施。其中大部分規定體現了對臺灣居民在大陸從事律師職業的鼓勵和保護,例如,臺灣居民的執業范圍不僅包括非訴訟法律事務,也包括以擔任訴訟代理人方式從事涉臺婚姻、繼承的訴訟法律事務;臺灣居民在大陸律師事務所執業,依法享有大陸律師相應的執業權利,履行相應的律師義務;符合規定條件的臺灣居民可以成為大陸律師事務所合伙人等。 《全文》
解讀:為臺灣居民在大陸從事律師職業提供法律保障
臺灣居民在大陸申請律師執業的條件和程序,除針對臺灣居民的特殊情況作出部分特殊安排之外,均與大陸居民一樣,適用《律師法》和《律師執業管理辦法》關于律師執業的一般規定。
臺灣居民在大陸從事律師職業,其執業權利和義務與大陸律師基本相同。
在實行國家司法考試前取得大陸律師資格的臺灣居民在大陸申請律師執業,申請條件和許可程序依照《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 《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