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修法”,把人民幣在臺兌換的主管機關由原本的臺當局“陸委會”,移交給“金管會”以及臺灣“中央銀行”。
根據新規定,臺灣地區指定銀行可辦理兌換業務,兌換金額以2萬元人民幣為上限。初期規劃為單向人民幣兌換新臺幣,但在貨源穩定的情況下,可以進行雙向買賣。
為了防止黑市交易,“修法”中也明定了罰責,“違法”交易會遭到沒收的處分,換句話說,觀光業者、風景點、土產店等等,不可以直接收人民幣。此外,非指定銀行進行人民幣買賣,除沒收之外,還可以并罰新臺幣30萬到150萬罰鍰。(高大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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