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認監委發布的公告稱,根據《國務院關于第四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的決定,國家認監委已經停止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十三條關于境外認證機構在華設立代表機構須經批準的規定,取消了對外國和港澳臺地區認證機構在中國內地設立常駐代表機構的審批。
國家認監委指出,相關機構可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辦理工商登記后,應到國家認監委進行備案。境外認證機構的代表機構只能從事與所從屬機構的業務范圍相關的推廣活動,不得從事認證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