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日高雄市長選舉兩位候選人:國民黨候選人黃俊英(左),民進黨候選人陳菊(右)
高雄市長選舉官司訂今日二審定讞,如果確定翻盤,依法將于三個月內補選。香港中評社近日發表社評說,藍營認為,不論和“立委”選舉或是“總統”選舉合并舉行,都有相乘效應,雙勝機率高。綠營則可能藉代理市長執政三個月的機會,直接經營選情,創造勝選契機。
高雄市長一旦須要補選,原先是傳出,可望與明年1月12日的“立委”選舉合并舉行;但“中選會”以時間太趕為由,傾向和明年3月22日“總統”大選合并舉行。藍營私下評估,這是為了延長代理市長的代理期間,而這位代理市長,極可能就是未來的市長補選候選人。
現任市長陳菊日前堅信自己官司沒有輸的理由,但如果輸了,一定進退有據、身影漂亮,三天內離開市府;但她也表明,只要她還可以再參選的話,她愿意再戰國民黨。
藍軍認為,只要判決確定市長需要補選,定可大力提升藍軍在高雄市經營選舉的士氣;尤其大環境民眾普遍對民進黨執政觀感不佳,以及黨籍“總統”參選人馬英九的超人氣聲勢;再加上高市議會再凍結年度預算審查,直至補選結果出爐,不論和“立委”選舉或是“總統”選舉合并舉行,都有相乘效應,雙勝機率高。
藍軍市長補選的人選方面,國民黨發言人蘇俊賓表示,仍以黃俊英為黨中央提名的唯一人選。不過據了解,曾經角逐黨內提名的“立委”李全教,前高雄市長黃啟川等人,也都在靜觀變化,尋求合適的表態機會。
依“選罷法”規定,選舉官司屬二審結案,即一旦臺灣高等法院高雄高分院16日作出判決后,不得再上訴,也不得再透過再審等訟訴救濟程序,全案宣告定讞。
高雄市選委會表示,一旦二審判定“選舉無效”或“當選無效“,依照公職人員選罷法規定,須在三個月內完成重新選舉;如果二審判定“選舉無效”,依選罷法第102條,其違法屬選舉之局部者,就該局部無效部分定期“重行投票”,否則為全面“重新選舉”。
若二審判定“當選無效”,雖要“補選”,但陳菊不得再選;若僅判“選舉無效”,陳菊則可再參選。“中央選舉委員會主委”張政雄認為,若依法三個月內進行高雄市長補選,可選擇和明年1月12日“立委”選舉,或是與3月22日“總統”大選,擇一合并舉行;因補選作業問題,較不可能和“立委”選舉合并舉行。
至于藍綠陣營,都謹慎看待這次的宣判,不敢過度樂觀評估。藍綠高層也都即將進駐高雄坐陣,國民黨“總統”參選人馬英九的行程,初定當天到高雄;陳水扁則預定17日下高雄擴大造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