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中國時報》21日發表社論指出,執政當局最近為了推動“公投入聯”,從“行政院”轄下各部會、公營事業、乃至于地方政府鄉鎮公所,都全力動員,這股熱潮,由“行政院新聞局”操刀,在“中央銀行”開設專戶,并通函要求各部會配合以供應所需。拋開是否符合“政令宣導”正當性不論,若干作法已在破壞“依法行政”上留下嚴重惡例。
社論說,就法論法,只要搬出“預算法”,即可輕易看出,所有“公投入聯”的經費來源根本都是違法挪用。可預見待“立委”、“總統”兩次大選過去,“入聯”熱潮逐漸冷卻之后,必然會留下連串爛帳,等著“審計部”核實嚴查。而最后的結局,則必然是全案移送“監察院”,糾正或“彈劾”相關大員。
“立法院”預算中心最近向各“部會”調閱資料,發現“新聞局”八月間以“整體施政傳播專案”名義,密件函請各“部會”分攤經費匯至“國庫”專戶,總金額高達一億兩千零五十萬元。其中,“水利署”勻支河川海岸及排水環境營造設備投資費,分攤二百五十萬元;“交通部”由道安委員會分攤二百萬元、“觀光局”五百萬元、臺灣郵政公司三百萬元;文建會口頭告知分攤六百萬元,是動用“文化傳播工作的研究與推廣”工作計畫中的業務費支應。
此外,“立委”林益世也披露,“財政部賦稅署”上繳六百萬元;中油、臺電各五百萬元;“財政部”本部三百萬元;臺糖、自來水公司、中央存款保險公司、水利署各二百五十萬元;“外交部”、“財政部關稅總局”、“國有財產局”、“工業局”、“國貿局”、中小企業處各二百萬元。
社論指出,臺灣的“預算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總預算內各機關、各政事及計畫或業務科目間之經費,不得互相流用。但法定由行政院統籌支撥之科目及第一預備金,不在此限。”換句話說,“新聞局”要宣傳“入聯”,除了自家政令宣導經費之外,最多只能由“行政院”事先編訂預算,統籌支撥,或者動用“行政院”第一預備金。如今,“行政院”按兵不動,任令下級單位新聞局,在“中央銀行”開立專戶,函告其他政府機關,挪用預算,支援“新聞局”宣傳“入聯”,已經赤裸裸違反了“預算法”第六十二條。
尤其,除了“預算法”之外,過去“行政院”曾三令五申,嚴禁各單位挪用預算。例如,游錫堃擔任“院長”時,“行政院”曾在2003年十二月十五日,以“院授主忠字第0920007797號函”,發布“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其中第二十四條明文規定:“單位預算機關除法定由‘行政院’統籌支撥之科目及第一預備金外,各工作計劃(無工作計劃者,為業務計劃)科目間之經費不得互相流用。”換言之,這個原則即便在政黨輪替后也是被堅持執行的。
要知道,預算嚴格規范“國家”所有施政,預算草案編列完成后,送交“立法院”審議。而“立院審”議通過之后的預算即為法定預算,具有法律地位,行政機關必須遵照執行。換句話說,“立法委員”代表全體民眾,核準臺灣當局的施政經費,一旦核定之后,就該照表操課,預算名目是什么,就該干什么事。治水經費,就該拿去治水;推廣貿易經費,就該拿去推廣貿易;公營事業盈余,就該拿去繳交“國庫”。預算所代表的,不僅僅是數字,不僅僅是經費額度,而是民主政治最基本的“自我矯正”功能,借預算嚴防當局擴權、亂權。
社論說,如今執政當局以“公投入聯”的名義,把“預算法”一腳踢開,視“立法院”監督權為無物,理直氣壯的發函要求挪用預算。此例一開,必然形成非常可怕的負面示范效應,以后任何行政單位,都可以“配合政令”的理由理直氣壯的挪用施政預算,整個行政體制勢將亂套。
盡管所有作為都只是為了特定政黨因應兩次選舉的權宜措施,但選舉終將結束,而選后所留下來的,將是一大筆縱橫交錯、亂七八糟帳目。這筆爛帳,“審計部”無論如何都不可能審查過關,最后,一定會和五年前“行政院”挪用“核后端基金”一樣,移請“監察院”懲處。
社論最后指出,然而,不論是查帳還是懲處,都是明年,甚至以后年度的事。眼前,全臺灣民眾只能眼睜睜看著“行政院”帶頭違法,看著“新聞局”違法之后還振振有辭,對全體納稅人來說,除了心痛,還是心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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