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了一年有余的四天王首長“特別費”案,終于偵結完畢,呂秀蓮、游錫堃再加上陳唐山依貪污罪被提起公訴。民進黨的“總統、副總統”參選人謝長廷、蘇貞昌則獲不起訴處分。
呂游陳三人的罪名相同,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及偽造文書罪。這三個人被起訴的證據如果真的十分確鑿無誤,檢察官依法辦事,局外人也無話可說,要靜待走完法律程序,由法庭來宣判他們是否有罪。但是謝、蘇二人的不起訴理由就很耐人尋味了,檢方指出謝長廷在高雄市長任內,每月有半數“特別費”十七萬元存入他的賬戶,共一千兩百多萬元,他在該賬戶支出的現金則有兩千五百多萬元,支出比入款多出一千三百多萬元。蘇貞昌在“總統府”秘書長及“行政院長”期間,“特別費”需領據核銷部份均以現金支領支用,在臺北縣長時期,多以兌領現金方式支取,也有多余現金存入他的銀行賬戶。存入的“特別費”共兩百八十多萬,提領數目則有三百十九萬元。故此檢方認為謝蘇二人的“特別費”處理,都是賬戶的支出比存入的多,所以沒有問題,決定予以不起訴處分。
“首長特別費”不需報銷部份占50%。謝、蘇二人不需報銷部份都是賬戶提出的款子比存入的“特別費”多,也就是說他們比較會花錢,而且錢花掉了不容易追查流向,無法證明謝、蘇有侵占“特別費”或挪為私人家庭用途,所以不起訴。至于需要單據報銷的部份,檢方只輕描淡寫的說明謝長廷的單據有六張發票冒領了兩萬元特別費,但謝不知情。蘇貞昌的單據中也有可疑部分,檢方認為都是疏忽,不予追究。因為謝蘇已經不予起訴,就要保護他們的隱私權,發票細節必須保密。在這方面檢察官若要刻意隱瞞,從此便無法深究,若有隱情也就冤沉海底了。
可以看出來,高檢署對“首長特別費”案已達到一個共識,不需要發票核銷的50%特別費要看它的流向,如果這筆錢已經花光,無跡可尋,檢方不予追究。承辦四天王案及馬英九案的檢察官侯寬仁有一個理論,檢察官沒有查到贓物,就不必再去管什么叫贓物。故此在謝蘇的銀行賬戶中,發現二人的支出大于他們存入的“特別費”,就不再問他們是怎么花掉這些錢的,更重要的要原因是查不下去了。這正是馬案和謝蘇兩案的主要差異,馬英九也將50%不需單據的“特別費”存入自己的銀行賬戶,但是他比較節省,開銷不多,甚至將多余的特別費申報為個人財產,檢察官控告他“侵占公款”有據。這個罪名的成立,來自承辦檢察官認定“首長特別費”是公款,當用于公務,不是變相的首長津貼。將公款據為私有就是贓物,至少這是侯寬仁的觀點。但是侯先生又說,查不到的贓物就不管它,這就有調查人員失職與無能的問題。將“贓物”變賣脫手和據“贓物”為已有的罪行,孰輕孰重?
“首長特別費”案謝、蘇輕騎過關,其實早在大家的預料之中,尤其謝、蘇二人。蘇貞昌在一年之前,就指馬英九將沒花完的“特別費”申報為個人財產是一種侵占罪,說法與侯寬仁等檢察官的認知完全吻合。馬案一審無罪,主要是因為合議法庭對“首長特別費”的性質與侯某的看法不同,一審法官們認為“特別費”就是首長津貼。侯寬仁正在主導上訴二審馬英九“特別費”案,他的理由應該還是同樣的一套,審判結果則取決于二審法官對“首長特別費”的看法,是公款還是津貼?
呂,游,陳三人被起訴是否會對民進黨的選情有影響,也是一個值得探討的議題。一般的看法是呂,游,陳并沒有直接參選,謝蘇從此可以打出“我們比馬英九清廉”的口號,侯檢察官又幫了民進黨的大忙。(作者為臺灣民意調查基金會秘書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