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水扁這一趟的中美洲三國訪問,預定將于今天晚上返抵臺灣。臺灣《工商時報》今天刊載社論指出,綜觀此行,固然主要是著眼于穩固中美洲另一“友邦”哥斯達黎加先前與臺灣“斷交”后可能引發的骨牌效應,因而不得不大打“經貿外交”、“金援外交”甚至“凱子外交”牌,并引發爭議。不過,撇開這些見仁見智批評,就其中較有爭議的承諾協助洪都拉斯興建總經費達三億美元的水力電廠,以及在薩爾瓦多表示將由臺糖進口六萬噸的該國砂糖,其中涉及公營事業臺糖、臺電的定位問題,實在有必要做進一步厘清。
社論認為,就當局將投資三億美元由臺電協助洪國興建水力電廠一事而論,引發爭議的倒不是在于這個主意到底是陳“總統”自己送上的,或者是出于“立法院長”王金平的提議或轉達,甚至也不在于未來這三億美元究竟將由臺電出資或由“外交部”埋單,而是在于臺電到底要以怎樣的角色來投資或協助洪國建廠。
站在當局主管的立場,由臺電出面協助洪國興建水電廠,這是在配合執行當局打拼外交的政策目標,似乎是理所當然、天經地義。不過,如果從臺電之所以設置的原始初衷來看,尤其是賦予其具公營事業獨家壟斷的特權,源始乃在于“憲法”第一百四十四條所賦予“公用事業及其它獨占性之企業,以公營為原則。”依此“憲法”條款精神,臺電做為公營事業享有電力、供應、經營的特權,自然是要致力于滿足島內公私公共用電所需為主。而為了穩定供電,臺電除了在島內致力興建發電、輸配電設施外,從島外進口能源,甚至參與投資開采,應該也都是與成立宗旨不相悖離的。
以這樣的原則標準,檢視臺電投資或協助興建洪國水力電廠,在政治上也許是配合承擔“經貿外交”的重責大任,但未來洪國電廠運轉后并未能轉輸提供島內之用。如果臺電不是負有公用事業之責的公營企業,而是一般的民營企業,或已轉型民營化,則只要合乎經濟效益,愛到那一國投資都不致引發爭議。但既然臺電的定位是公營企業,享有市場獨占優勢,肩負供應島內用電之需,即使行有余力,是否就可以徑行做跨業或非供應島內所需之境外投資,其實是有商榷余地。
社論指出,臺電參與投資興建洪國電廠,必須面對是否與定位宗旨有所悖離的質疑,以及在臺電受限未能合理反映電價以致營運出現巨額虧損下,竟然還要參與投資回收難卜的電廠興建計劃,是否會使營運困境雪上加霜的質疑。不過,比較起來,同樣還保有公營事業身分的臺糖公司,在蔗糖生產、制造、供應的市場情境已經與當年完全不相同之下,卻依然以公營事業之姿繼續享有壟斷供應之特權。尤其臺糖近年來本身已經基本上不再從事蔗糖生產,反而以其擁有的龐大農地,成為最大的土地開發供貨商,以及轉型投資養豬、種蘭花等行業,以致呈現名為臺糖卻不務本業的怪異現象。
依照“憲法”條款的精神,臺糖如果繼續保留為公用事業卻不務本業,實可視為是一種“違憲”行為,理應盡速轉為民營,不得再以公營事業之姿壟斷糖業的經營。當然,我們也知道,包括臺糖,乃至于臺電、中油,事實上本來也都分別訂有民營化的目標與期程,但是一方面相關的法律修訂還未能在“立法院”過關,另方面主管“部會”推動公營事業民營化的執行能力顯然也不及格。以致出現像臺糖目前這樣的怪胎,除了不務本業之外,其它行業幾乎都要摻一腳。從而,配合當局政策,從薩爾瓦多進口砂糖,自然也就見怪不怪了。
社論最后表示,“大法官”會議最近針對“立法院”遲遲不行使監察委員人事同意權做出解釋,認為“立法院”消極不行使職權也屬“違憲”行為。準此,類似臺糖,砂糖供應早已不再算是民生公用事業,卻還繼續維持為具獨占性的公用事業;又或類似臺電,供電供到島外雖然號稱是配合“經貿外交”,但是否與“憲法”條款宗旨有所悖離,主管“部會”遲遲未能推動公營事業民營化,“立法院”遲未完成相關修法工作,未嘗不可解釋為是消極不行使職權的“違憲”行為,致使臺糖、臺電不是不務正業就是角色混淆,淪為“外交”政策工具。如此的體制破壞,誠不知誰要來負其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