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臺灣在立法和司法上不斷上演各種角力,特別是在一些重大敏感案件上,政黨的政治斗爭使得這些案件更加撲朔迷離?上驳氖牵恍┯欣谂_灣民眾以及兩岸民生的利益的立法雖受到阻撓,但也在不斷向前推進中;而另一些政治敏感案件,可以預見,仍將在不斷拉鋸中走進2014年。
兩岸司法 兩岸刑事司法合作迎來新契機
2013年新年伊始,臺灣地區(qū)立法機構即于1月4日通過“跨國移交受刑人法”,規(guī)定臺灣民眾在外犯罪服刑,殘余刑期1年以上,即可申請移交,經(jīng)移交國同意后返臺服刑。該法案規(guī)定在大陸、香港及澳門服刑的臺灣居民,也參照適用該法的相關規(guī)定。
這就限制了“兩岸人民關系條例”第75條的適用空間,排除了兩岸之間被判刑人移管的制度障礙,是落實《兩岸司法互助協(xié)議》的有利舉措,讓我們對兩岸司法互助的深化充滿期待。
可見,只要是為了保護臺灣居民的利益,臺立法機構還是比較容易對“兩岸人民關系條例”作出調整的。
陸配權 陸配權益保障獲大法官支持
2013年7月5日,“大法官會議”終于作出釋字第710號解釋,認為“兩岸人民關系條例”第18條第1項及第3項“違憲”,最遲應在兩年內失效。這是首例大陸居民申請“釋憲”成功的案例,引起各界關注。
2007年9月,身為大陸配偶的梁某在依親合法赴臺期間,接受臺治安機關例行訪查、面談,被以“重大瑕疵”為由,廢止其赴臺許可,送往收容中心收容,并將梁某以偽造文書等罪移送高雄檢方。檢方對梁某作出不起訴處分,但臺“移民署”強制要求其離臺。梁某以“移民署”違法收容、侵害人身自由致其損害為由,提起“國賠”訴訟。官司雖然敗訴,但梁某堅持認為,“兩岸人民關系條例”第18條的規(guī)定,存在強制大陸地區(qū)人民出境而不給申辯機會以及暫予收容卻又未明定事由及期限等問題,構成“違憲”,并聲請“大法官會議”解釋。
“兩岸人民關系條例”針對大陸配偶規(guī)定了一些歧視性的條款,例如大陸配偶獲得身份證的年限要比外國配偶長。立法機構吵鬧了一年,2012年年底即交付審查的將大陸配偶取得身份證年限由6年放寬改為4年的“兩岸人民關系條例”的修正法案到目前仍無結果。所幸的是,大陸配偶的權益主張終于開始得到大法官的支持。
2013年10月4日,臺“大法官會議”再作出釋字第712號解釋,指出“兩岸人民關系條例”第65條第1款規(guī)定中有關已有子女的臺灣居民收養(yǎng)其配偶的大陸地區(qū)子女,法院應不予認可的規(guī)定部分“違憲”,應失去效力。該解釋再一次從司法上對有關大陸配偶的不合理限制性規(guī)定說“不”,也反映出臺“兩岸人民關系條例”一些規(guī)定已經(jīng)不適應兩岸關系和平發(fā)展的現(xiàn)實需要,急需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