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7日,臺灣“立法院”開始召開第二次臨時會。為了盡可能避免出現類似第一次臨時會定時器砸傷國民黨“立委”吳育升的流血事件,民進黨主席蔡英文不得不親自督軍參加頭一天談話會。結果,當日民進黨團在18項修正動議被否、民進黨全體退席以示抗議的情況下,“立法院”臨時會處理ECFA協議文本,最終以68票贊成,零票反對,零票棄權順利通過。
無論第一次臨時會以暴力結束,還是第二次以全體退席抵制結束,這表明島內個別黨派仍不接受民主機制和議事規則,總是想以不擇手段角逐自己所代表的部分人的利益,這是民主的天敵,也代表了臺灣民主體制的不成熟。
考慮到臺灣“立法院“經常存在非理性抗爭,以霸占、包圍主席臺,通過嚴重肢體沖突、拳頭宰制政治,使”立法院“癱瘓,甚至長期空轉而一事無成等現象,所以臺灣“立法院”的議事規則仍需要根本性改革。
首先,“立法院院長”的“警察權”及“糾儀長”(Sergeant-at-Arms)二者權責的問題。
國民黨秘書長金溥聰曾提出“立法院”設“糾儀長”構想,“立法院長”王金平曾認為“國民大會”在議事規則明訂了主席可動用“警察權”,“立法院”內規卻沒有。所以他認為賦予議長“警察權”法源才是根本,設置“糾儀長”是末,先有本才有末,不應倒置。
那么,考慮臺灣的實際情況,可以將“警察權”的使用分流一部分給“糾儀長”。可以考慮給專職、議院多數票任命的“糾儀長”更大的權限和部分獨立性,在規定情況與特定條件下就可以不用“院長”的指示或“議會”的決議自動執行任務,以緩解“院長”或“主席”動用“警察權”的壓力。這也就是說,金、王二人的意見仍存在“交集”之處。
更進一步,授予“立法院院長”及“委員會主席”“警察權”的同時,也要讓他們承擔維持議事秩序的對應責任。如果正常議事受到長時間的干擾、議員的人身受到嚴重侵害或議事時內部大規模沖突,這些該動用“警察權”的時候沒有動用“警察權”,應當紀律處分或“監院”的問責。
其次,設定禁區和保護人身免于侵害。
對于霸占、包圍主席臺的行為,可以考慮在主席臺周圍設定為禁區,劃上紅線,對于擅入的議員,“糾儀長”指令警員自動強制帶離,無須“院長”指示,這就避免了搶占主席臺的問題。
更為關鍵的是,對于喜歡使用暴力、嚴重妨礙其它“立委”正常行使其職權或嚴重侵害人身行為的“立委”,可以終身禁止其從政,這才可能讓“君子不用與小人斗”,從而禁止“立法院”內的肢體暴力。
最后,對“立院”黨團集體暴力懲戒措施。
現在臺灣已不是個別議員偏愛非理性抗爭,而面對的是整個黨團“焦土抗爭”策略。這種情況非常棘手,往往罪不罰眾,如果沒有強硬措施前面所有措施都是空的。如果不制止集體暴力,則議會仍會被少數激進勢力劫持,出現空轉的可能。其實,辦法也很簡單,如果出現某政黨的集體暴力行為,警告三次無效,由“最高法院”或“監院”裁決該政黨議員集體停權,再由各議員選區的第三黨(不是兩大黨)的候選人依次遞補。這有利于臺灣第三勢力的成長、加快臺灣暴力政治的退潮和非理性政黨的更新換代,也更有利于臺灣政治與民主的成熟。
可以樂觀的是,這種嚴格的規則出臺之后,可能先前非理性現象也許就根本不會再頻繁發生,黨團集體集權的可能也根本不會出現。而隨之一個不爭的事實是,一個成熟、理性的社會當然更有利于兩岸的穩定、和平與發展。 (來源:中國新聞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