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毅夫:讀《清實錄》1895年臺灣記事
汪毅夫 (圖片來源:中評社)
廈門大學臺灣研究院講座教授、全國臺灣研究會副會長汪毅夫今天在香港中評網撰文述及《清實錄》中所記載的1895年的臺灣記事,與網友回顧那段歷史,并囑其中“有吾人不可不知、不可不記者,宜知之、宜記之也”。以下是文章全文。 ”
《清實錄》全稱《大清歷朝實錄》,記錄清代歷朝皇帝的諭旨、誥命及廷臣、將軍、督撫的題本、奏疏等,是一部編年體的資料長編。
近從《清實錄》檢出1895年的臺灣記事,有吾人不可不知、不可不記者,宜知之、宜記之也。
1.《馬關條約》簽約(1895年三月二十三日)前后,三月初五至二十六日的21天為雙方議定的停戰日期。然而,如《清實錄》“1895年三月八日” 條下記:“向來兩國議和,先定停戰日期,和議不成,仍即開戰。此次議定停戰,自初五至二十六,亦只21天,其不允臺澎,李鴻章按公法與之力爭,而彼堅執如故” 。《清實錄》“1895年三月八日”條下又記:“現在奉天、直隸、山東,日允停戰21日,而彼力圖攻臺灣,不在停戰之列”。日人圖占我臺灣,狼子野心昭然若揭 !
2.《清實錄》“1895年四月十三日”條下記:“福建臺灣巡撫邵友濂奏:因病懇請解職。從之” 。1895年四月十三月是《馬關條約》換約生效日(1895年四月十四日)之前一日。顯然,此前“福建臺灣巡撫”尚是病中的邵友濂而不是唐景崧。此前唐景崧乃以“福建臺灣布政使”的身份“署福建臺灣巡撫”、即代理“福建臺灣巡撫”,此后便是《馬關條約》換約(即“生效”)的四月十四日,他沒有機會繼邵友濂而任“福建臺灣巡撫”矣。10余日后,1895年四月二十六日,《清實錄》記:“命署臺巡撫布政使唐景崧解職來京”。唐景崧并非末任臺灣巡撫、而是末任臺灣布政使也。這里還應該指出,臺灣省的全稱是“'福建臺灣” ,《清實錄》 語涉臺灣省(如臺灣省職官名稱),總是用其全稱(如“福建臺灣巡撫”);1895年四月以后,則屢用簡稱 ,“署臺灣巡撫布政使唐景崧” 即其例也。類似事例還有《清實錄》1895年五月五日所記“前臺灣布政使于蔭霖”等。
3.《清實錄》“1895年三月八日”條下記有光緒帝的一番講話:“朝廷注念該處(汪按,指臺灣)孤懸海外,援應維艱,宵旰憂塵,自去歲至今,無時少釋。然自開戰以來,屢為該處備兵增餉,不遺余力者,亦正應有今日。該署撫應將以上所諭剴切宣示,激勵將士,開導紳民,敵愾同仇,力圖捍御。其有捐資濟餉、殺敵立功者,定必優加獎擢,不次酬庸。慎毋惑于愚論,借口向隅,至守備有疏,自貽伊戚” ,情詞似頗感人。曾幾何時,《清實錄》“五月十三日”條下記,對于臺灣人民扺抗日本侵略軍的武裝斗爭,光緒帝竟有“現在臺灣已經李經方交接清楚,臺日交兵,與我無涉”的混賬話。清廷腐敗無能、割地棄民,罪莫大焉!
附帶言之,《清實錄》 記:1896年十二月十九日,“閩浙總督邊寶泉等奏:臺灣內渡諸生,入籍考試,擬定辦法,俾安生業以圖上進。從之” 。這算是有溫度的歷史記錄。福建鄉試本有臺籍考生的保障名額,用今之熟語說,既有之惠臺政策當擬定辦法以落到實處也。
(中國臺灣網 田云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