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肖先生查詢銀行征信記錄發現,自己名下竟然有4筆貸款!并且這4筆貸款全部在他16歲以前產生,最早的一筆貸款發生在1991年,當時他只有6歲。肖先生是藍田縣人,1985年出生,今年33歲。4月17日下午,銀行工作人員表示:肖先生名下的4次貸款是另一位與肖先生同名同姓的人貸的,錄入信息時發生錯誤。(4月19日《法制日報》)
個人信用明細顯示,肖先生名下共有4筆貸款未結清,總共38100元。這四筆貸款分別發生在1991年2月1日300元、2000年4月15日300元、2001年7月30日36500元以及2001年9月7日1000元,并且這4筆貸款均由西安市藍田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現為秦農銀行)發放,賬戶狀態均為“呆賬”。
產生貸款的時間節點,那個時候肖先生才是一個幾歲的孩子。這樣的“被貸款”原本是不該發生的,只要銀行的工作人員稍微精心一下,稍微檢查一下,就不可能發生,因為一個幾歲的孩子沒有貸款資格。而遺憾的是,銀行工作人員竟然將肖先生納入了“失信系統”,成為了“黑名單”里的一員。要不是肖先生需要貸款,如今他都不會知道自己在毫不知情的情況之下,成為了“不講誠信的人”。目前,銀行已經將肖先生納入了“黑名單”,不僅在這家銀行不能貸款,而且在其他銀行也不能貸款,這對于肖先生來說,是不小的困惑。
盡管說,銀行搞清楚了事實,表示將會對肖先生的訴求進行回應,爭取早日刪除“黑名單”里的信息。問題是,這就完事了?給無辜市民造成的困擾和名譽侵害該如何補償?
現實生活中,這種“名下冒出的貸款”很是常見。有的市民在接到銀行催款通知書的時候,才知道自己“被貸款”了,由于自己沒有貸款自然不愿意償還,而還是接到了法院的判決書;有的市民則在“被貸款”中“貸了幾十萬元”,一次次被銀行追款,生活不勝其擾。想起很多年前發生的一起“被貸款”事件,某地一個村的50多名村民“集體被貸款”了。而且銀行的手續齊全,不僅有戶口本、身份證復印件,還有“村民的簽字”。
不難看出,這種“被貸款”的亂象,是由于銀行自己審查不嚴導致的。很多銀行都給工作人員下達了“放貸任務”,完不成任務的就要處罰。為了完成任務在放款的時候也就審查不嚴了,出現了“被貸款”的情況。有的屬于不法人員惡意貸款,用撿到的身份證、偷竊的身份證辦理了貸款。這些情況的發生,和“被貸款”者沒有絲毫關系,而最終都把惡果算到了無辜者的頭上。
“被貸款”的責任在銀行自己,和他人沒有任何關系,在找不到“真實貸款人”的情況下,損失苦酒應該由銀行自己喝下。(中國臺灣網網友:郭元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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