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一直不曾露面的姬某突然主動打電話給執行法官,詢問案件情況。原來,姬某為躲債跑到了外地,在購買高鐵火車票時,卻被告知其已被列入失信名單無法購買,姬某這才慌了神,急忙聯系法院要求撤銷失信信息。執行法官告知其必須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給付義務才能將其在失信名單中撤銷。于是,姬某主動要求與申請人進行和解。4月13日,在執行法官的主持下,雙方達成了和解協議并當場履行完畢。(4月19日 《河南日報》)
判決書好開,執行卻不易,“執行難”在民事領域中被稱為司法頑疾。近年來,最高法院對“執行難”痼疾沒少開藥方,雖有治標之效卻未能治好根本。對此,很多勝訴者都趕到十分無奈,贏了官司可能只是拿了張“法律白條”。
既然你不誠信,既然你老賴,那么,就應該讓你的速度慢下來,反思、糾正,等改正了錯誤,再讓你坐動車。誠信建設不能光講道理,必須有制度,有規范,讓不誠信者受到約束,“老賴”被限乘高鐵是誠信建設“硬招”,為這個制度規范點贊!
事實證明,采用信用懲戒措施,限制“老賴”乘坐高鐵的行為是卓有成效的。一些“老賴”因被“信用懲戒”系統盯上,連高鐵等交通工具都坐不上,出于無奈,不得不履行相應的法定義務以及相應的司法裁定等。應當說,采用信用懲戒手段加強對某些失信人群的監管,對于擋住誠信失守,阻住道德滑坡,重新構建社會誠信體系是有很大幫助的。
“老賴”之所以可惡,根本還不僅在于違背了中華文明傳統的誠信美德,還因其在失信的道路上有恃無恐地“驕奢淫逸”。對于老賴的可恥行徑,除了旗幟鮮明地道德譴責、點名道姓地公布于眾外,更要從經濟制裁、法律懲罰等方面痛下狠手。最大限度打擊失信行為,就是最大程度保護誠信的生機。
誠然,限制“老賴”乘坐高鐵等固然懲戒、限制了一些失信的人,但目前信用系統的局限性也讓一些失信的人成為“漏網之魚”。比如,一些“老賴”并不見得出則飛機、高鐵,住則高檔賓館,有的簡直就像“葛朗臺”。所以,除了鐵路系統的努力以外,相關行業、部門等都應在“信用懲戒”上持續加力,并形成工作合力,如此“老賴”離覺悟也就不遠了。
老話說的好:賞得不及時就等于沒賞,罰得不痛不癢就等于變相縱容!在愈發講究誠信的當下,置誠信于無物的“老賴”行為無異于挑戰社會的道德底線及民眾的心理底線。
筆者認為,對失信者的姑息,就是社會的不負責任。對待老賴需要痛下“狠手”,不斷收緊懲戒老賴的“金箍”是一方面,強化相應的監管力度與法律法規的執行力度是另一方面。同時,相關部門也要進一步建立起完善的擔保機制,讓妄想“裸奔”的老賴無所遁形,為樹立良好的誠信之風擎起保護之傘。(中國臺灣網網友:墨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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