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阜南縣委原書記、安徽省農業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現任副總經理殷光立,因涉嫌受賄、私分國有資產等犯罪,日前被安徽檢察機關批準逮捕。殷光立此前曾因犯受賄罪被判刑10年。(澎湃新聞,8月13日)
我們常說:人不能兩次踏進同一條河流,但殷光立卻似乎是例外。這個曾經前途無限的年輕縣委書記,在2001年因受賄被判10年有期徒刑;2006年假釋出獄后進入安徽省農墾集團有限公司下屬企業系統,先后擔任監事、副場長、副總經理等職務,并在假釋出獄的第11個年頭再次因涉嫌受賄“進宮”。
如果說殷光立不知悔改咎由自取罪有應得,那么我們也有必要追問一句:到底是誰給了殷光立“二進宮”的機會?
殷光立是怎么進入國企系統的?他正常刑滿期應該在2011年,卻早在2006年就辦理了假釋,到底是如何做到的?他任職的公司是成立于2009年12月的國有企業,拋卻在假釋期間入職的可能,正常刑滿釋放人員能否順利的入職?這其中的人事聘用是否符合規程?更直白的說,短短幾年間,就能從“貪官”搖身一變,成為國企高管,又有沒有見不得光的“內幕”?根據組織部門的相關規定,有犯罪記錄的人員是不具備成為國家工作人員并擔任領導職位的資質的。難道殷光立的才能已經“逆天”到如此地步,讓規章為他讓道?即便他的業績可圈可點,提干過程中必然也要經歷嚴格考察、審核、把關,為什么這樣的“前科”都沒能對他造成任何困擾?是企業用人大膽,還是另有貓膩?
事實上,殷光立的“二進宮”,最發人深省的不是他的執迷不悟,而是在選人用人中或者更直白的說官員復出問題上存在的種種問題。這些年來,因為突發公共事件、生活作風問題、違反黨紀國法等原因,很多官員被啟動免職程序甚至移送司法;然而,當媒體的關注漸漸淡去,人們才驚訝的發現,一些官員要么“閃電回歸”,要么“帶病起復”,或者“悄然復出”。有媒體統計,2008年以來引起輿論關注的52起官員免職案例中,被免的85名官員中已有29人起復。
我們常說,培養一個領導干部比培養一個飛行員的花費要多得多。因為干部能力的增強、水平的提高、經驗的積累,都需要消耗巨大的社會成本。因為培養不易,所以能修不棄,但這絕不是各種垃圾廢品都能被當成寶貝的理由;否則,不僅是對干部任用條例的調戲,也是對黨紀國法的褻瀆。(中國臺灣網網友:周文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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